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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明年1月1日起施行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05-10-27 09:29:00    来源: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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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10月2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51号政府令,对于盗窃、哄抢电力设施的案件将依法处理,对危害电力设施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淄博市将施行《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明确保护范围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发电厂、变电站内的设施;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力调度设施等。

    同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标志、永久标志的检查和维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保护电力设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禁止行为有哪些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禁止行为,具体包括: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植物,钓鱼或者燃放礼花、礼炮等行为。盗窃电力设施受罚

    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对违反此规定,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淄博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多部门将联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记者 赵志斌通讯员王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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