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输供电企业将持新证上岗
2005-10-31 09:28:16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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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柴松岳主席签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公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10月13日,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签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对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意义重大。
《规定》分为总则、类别和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8章,共计48条。《规定》明确了:国家电监会作为负责电力业务(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机构,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规定》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规定》强调,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同时,《规定》还就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审查与决定的规范、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和编号。
10月13日,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签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对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意义重大。
《规定》分为总则、类别和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8章,共计48条。《规定》明确了:国家电监会作为负责电力业务(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机构,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规定》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规定》强调,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同时,《规定》还就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审查与决定的规范、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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