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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以立法形式保护电力生产和建设

  2005-08-01 13:57:5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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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昨从江苏省有关部门获悉,该省将以立法的形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维护供用电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用电安全。

  据介绍,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起草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送审稿)已上报省政府开始征求各方意见,并着手进行讨论与修订。

  条例(送审稿)规定: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架空输电线路应尽量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并须满足对其安全距离的要求,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尽量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的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条例(送审稿)规定,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残;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供用电设施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电网遭受雷击或其它原因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条例(送审稿)规定,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专用器具。用电检查人员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中止供电。(赵凌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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