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杆弹上高压线触死钓鱼人 供电局赔偿22万余元
2005-08-05 11:42:24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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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华龙网讯 钓鱼人在鱼塘钓起一条大鱼,旁人帮其取鱼时,6米左右长的鱼杆突然弹起,碰到江北供电局所属的一根10KV高压电线。钓鱼人被高压电击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江北供电局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
鱼杆碰上高压线
去年12月5日,江北市民李某的丈夫周某与好友何某等人到江北茅溪村一鱼塘钓鱼。周某钓到一条大鱼,为取鱼方便,他将鱼拖至鱼塘右角坎边,由何某帮其将鱼抓住,取出鱼钩。
不想,鱼取下后,周某手中6米左右长的鱼杆突然弹起,碰到鱼塘右角边上空经过的一根10KV导线,周某被高压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导线属江北供电局。
事发后,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江北寸滩街道、江北供电局调查显示:实测事故发生地导线对地距离为5.55米。
后李某将江北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电线离地是否太低
对于该线路是否因架设太低而导致鱼杆碰上电线,双方各执一词。李某认为,事发前,该线路的架设标准已不符合水利水电部《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有关电线离地面最小垂直距离为7米的规定,只有5.5米。且供电局未在该线路电杆上悬挂安全警示牌,其过错行为与周某之死存在因果关系。
而江北供电局则搬出了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其中《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和从事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因此,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抛甩鱼杆钓鱼属违反此规定的行为”。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交通困难地区电线最小离地距离为4米。
供电局承担主要责任
就双方关于国家经贸委的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的争议,法院认为,国家经贸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因此《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事故现场显示,周某触电所处位置,在架空电线保护区内,在正常成年人视线所及之处,未发现有关高压电警示标志;该线路终端无用户后,供电局未切断该线路电源。因此,江北供电局未尽到警示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应当知道自己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但仍然抛甩杆钓鱼,且使用导电鱼杆,系属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精神抚慰金30000元,法院认为周某存在重大过失,故不宜主张。后法院判江北供电局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某224553元。(记者 文创)
鱼杆碰上高压线
去年12月5日,江北市民李某的丈夫周某与好友何某等人到江北茅溪村一鱼塘钓鱼。周某钓到一条大鱼,为取鱼方便,他将鱼拖至鱼塘右角坎边,由何某帮其将鱼抓住,取出鱼钩。
不想,鱼取下后,周某手中6米左右长的鱼杆突然弹起,碰到鱼塘右角边上空经过的一根10KV导线,周某被高压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导线属江北供电局。
事发后,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江北寸滩街道、江北供电局调查显示:实测事故发生地导线对地距离为5.55米。
后李某将江北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电线离地是否太低
对于该线路是否因架设太低而导致鱼杆碰上电线,双方各执一词。李某认为,事发前,该线路的架设标准已不符合水利水电部《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有关电线离地面最小垂直距离为7米的规定,只有5.5米。且供电局未在该线路电杆上悬挂安全警示牌,其过错行为与周某之死存在因果关系。
而江北供电局则搬出了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其中《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和从事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因此,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抛甩鱼杆钓鱼属违反此规定的行为”。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交通困难地区电线最小离地距离为4米。
供电局承担主要责任
就双方关于国家经贸委的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的争议,法院认为,国家经贸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因此《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事故现场显示,周某触电所处位置,在架空电线保护区内,在正常成年人视线所及之处,未发现有关高压电警示标志;该线路终端无用户后,供电局未切断该线路电源。因此,江北供电局未尽到警示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应当知道自己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但仍然抛甩杆钓鱼,且使用导电鱼杆,系属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精神抚慰金30000元,法院认为周某存在重大过失,故不宜主张。后法院判江北供电局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某224553元。(记者 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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