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电厂规范法律纠纷处理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2005-08-09 21:19:34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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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8月5日,重庆发电厂出台了《处理法律纠纷程序及案件备案管理规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与协调,规范对法律纠纷程序及案件的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重庆发电厂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主厂各单位及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多经公司的职责、处理问题的权限。明确各多经企业均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自行处理普通法律纠纷案件。文件规定:如果出现了发生在多经企业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且以主厂和多经企业为共同被告的,该诉讼案件的解决以多经企业为主,主厂协助处理。对于标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可能影响企业形象或声誉的诉讼案件,必须报主厂并主厂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对于标的在8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审、再审案件或者有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理解不同而作出对电力系统造成区域性、全国性连锁反应的民事或行政案件等,需要重庆发电厂上级管理公司予以协助、协调处理的,由重庆发电厂及时上报,请求。
重厂还规定,任何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厂下属各单位应在收到法院传票或纠纷明确形成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厂主管职能部门上报。各单位在案件审理结束并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决书后5日内,将判决等法律文书复印件报主厂。各单位应在每季度和每年度结束之前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报告应包括案件数量、类型及所占比例、涉案总标的额、发案的特点及趋势分析、处理结果评估及改进措施等。对案件隐匿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据了解,自“一五”普法至目前的“四五”普法,重庆发电厂的普法工作也从当初的学法、知法、守法,发展到了目前的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管理和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个层面。重庆发电厂这次出台的《处理法律纠纷程序及案件备案管理规定》,就是依法治企、依法管理的一个方面。其中,对多经企业 “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一改以往管理中事无巨细、“大一统”的格局,是个突破。(何紫微)
重庆发电厂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主厂各单位及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多经公司的职责、处理问题的权限。明确各多经企业均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自行处理普通法律纠纷案件。文件规定:如果出现了发生在多经企业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且以主厂和多经企业为共同被告的,该诉讼案件的解决以多经企业为主,主厂协助处理。对于标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可能影响企业形象或声誉的诉讼案件,必须报主厂并主厂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对于标的在8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审、再审案件或者有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理解不同而作出对电力系统造成区域性、全国性连锁反应的民事或行政案件等,需要重庆发电厂上级管理公司予以协助、协调处理的,由重庆发电厂及时上报,请求。
重厂还规定,任何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厂下属各单位应在收到法院传票或纠纷明确形成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厂主管职能部门上报。各单位在案件审理结束并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决书后5日内,将判决等法律文书复印件报主厂。各单位应在每季度和每年度结束之前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报告应包括案件数量、类型及所占比例、涉案总标的额、发案的特点及趋势分析、处理结果评估及改进措施等。对案件隐匿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据了解,自“一五”普法至目前的“四五”普法,重庆发电厂的普法工作也从当初的学法、知法、守法,发展到了目前的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管理和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个层面。重庆发电厂这次出台的《处理法律纠纷程序及案件备案管理规定》,就是依法治企、依法管理的一个方面。其中,对多经企业 “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一改以往管理中事无巨细、“大一统”的格局,是个突破。(何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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