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评析
2005-08-15 10:13:56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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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王晓松
一、案情及审理情况
刘燕柱(触电死亡)与他人结伴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鱼池钓鱼,该鱼池承包人是钱万钧。鱼池的工作人员接待后与刘燕柱等人商定了垂钓价格,刘燕柱等人按指定鱼池下杆垂钓。下午2时,刘燕柱在甩手中5.4米长碳素手杆时,未注意鱼池上方的高压线,渔杆手方触到北京市顺义区供电局所属的10千伏裸铝架空高压线上,刘燕柱当即触电倒地,垂钓同伴即将其送至高丽营卫生院及顺义医院抢救,刘燕柱因抢救无救死亡。刘燕柱抢救医疗费、尸检费、丧葬整容费及处理事故交通费等,共计9000余元。刘燕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妻子、母亲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至顺义区法院,要求钱万钧、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北京供电局顺义供电局赔偿刘燕柱因触电死亡的丧葬费及相关费用9000余元,死亡赔偿金24万元,抚养费、赡养费及教育费7万余元。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钱万钧应允刘燕柱等人自费垂钓,形成了经营关系,但钱万钧未保障刘燕柱垂钓环境的安全,亦未加劝阻,造成刘燕柱触电,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刘燕柱垂钓上空明显存有架空高压线路,刘燕柱理应知晓,却疏忽大意,造成触电死亡,亦有责任;顺义区高丽营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顺义供电局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钱万钧赔偿原告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余元,赔偿刘燕柱之子生活费9000余元,刘燕柱之母生活费4000余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3日,顺义区供电局书面通知钱万钧其承包的鱼池部分设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要求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鱼池移走,钱万钧提出异议。后经双方协商,供电局方放弃了将鱼池迁移的决定,将通知内容改为“要求负责人负责教育职工和外来人员注意电力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刘燕柱所在鱼池垂钓处,属高压线路保护区域内,鱼池经营人钱万钧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保护规定牌。二审法院认定,钱万钧承包的鱼池设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在该区域内不应从事垂钓业务,钱万钧作为经营者,明知自己承包鱼池上的高压线对垂钓活动具有危险性,却既不设置警示标志,又不对在高压线走廊下垂钓的刘燕柱进行劝阻,以致造成刘燕柱在垂钓中触电死亡,钱万钧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顺义高丽营农工商公司明知该鱼池处于高压线路下,而将鱼池租赁给钱万钧搞开发性承包经营,且双方承包协议中亦未明确禁止钱万钧搞垂钓业务,对事故的发生,农工商总公司亦有责任,其作为鱼池所有人及鱼池的发包人应与钱万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在其发现危险隐患时不能及时纠正,且擅自将与高丽营示范渔场签定的保护供电设备安全协议书中规定的将鱼池拆除或移出电力保护条款更改为要求单位负责教育职工和外来人员注意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事后又未及时监督检查,对刘燕柱在该鱼池垂钓时,鱼杆触高压线死亡的发生,供电局亦应负有一定责任。另,刘燕柱明知垂钓的上方有高压电力设施,却疏忽大意,自高压线下抛掷鱼杆,造成触电身亡,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改判:由顺义供电局赔偿原告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交通费2000余元,赔偿刘燕柱之子生活费8000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000元;钱万钧赔偿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交通费5700元,赔偿刘燕柱之子生活费21000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9000元,顺义高丽营农工商联合公司对钱万钧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
1、首先要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交通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也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解释中,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 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6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4、5条的规定处理。解释明确区分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适用原则,1千伏以上的电压为高压电,因此,触电发生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达到1千伏电压等级的为非高压电,比照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确定赔偿数额,但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这样划分是依据电力专家的建议确定的,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
一、案情及审理情况
刘燕柱(触电死亡)与他人结伴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鱼池钓鱼,该鱼池承包人是钱万钧。鱼池的工作人员接待后与刘燕柱等人商定了垂钓价格,刘燕柱等人按指定鱼池下杆垂钓。下午2时,刘燕柱在甩手中5.4米长碳素手杆时,未注意鱼池上方的高压线,渔杆手方触到北京市顺义区供电局所属的10千伏裸铝架空高压线上,刘燕柱当即触电倒地,垂钓同伴即将其送至高丽营卫生院及顺义医院抢救,刘燕柱因抢救无救死亡。刘燕柱抢救医疗费、尸检费、丧葬整容费及处理事故交通费等,共计9000余元。刘燕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妻子、母亲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至顺义区法院,要求钱万钧、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北京供电局顺义供电局赔偿刘燕柱因触电死亡的丧葬费及相关费用9000余元,死亡赔偿金24万元,抚养费、赡养费及教育费7万余元。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钱万钧应允刘燕柱等人自费垂钓,形成了经营关系,但钱万钧未保障刘燕柱垂钓环境的安全,亦未加劝阻,造成刘燕柱触电,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刘燕柱垂钓上空明显存有架空高压线路,刘燕柱理应知晓,却疏忽大意,造成触电死亡,亦有责任;顺义区高丽营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顺义供电局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钱万钧赔偿原告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余元,赔偿刘燕柱之子生活费9000余元,刘燕柱之母生活费4000余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3日,顺义区供电局书面通知钱万钧其承包的鱼池部分设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要求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鱼池移走,钱万钧提出异议。后经双方协商,供电局方放弃了将鱼池迁移的决定,将通知内容改为“要求负责人负责教育职工和外来人员注意电力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刘燕柱所在鱼池垂钓处,属高压线路保护区域内,鱼池经营人钱万钧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保护规定牌。二审法院认定,钱万钧承包的鱼池设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在该区域内不应从事垂钓业务,钱万钧作为经营者,明知自己承包鱼池上的高压线对垂钓活动具有危险性,却既不设置警示标志,又不对在高压线走廊下垂钓的刘燕柱进行劝阻,以致造成刘燕柱在垂钓中触电死亡,钱万钧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顺义高丽营农工商公司明知该鱼池处于高压线路下,而将鱼池租赁给钱万钧搞开发性承包经营,且双方承包协议中亦未明确禁止钱万钧搞垂钓业务,对事故的发生,农工商总公司亦有责任,其作为鱼池所有人及鱼池的发包人应与钱万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在其发现危险隐患时不能及时纠正,且擅自将与高丽营示范渔场签定的保护供电设备安全协议书中规定的将鱼池拆除或移出电力保护条款更改为要求单位负责教育职工和外来人员注意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事后又未及时监督检查,对刘燕柱在该鱼池垂钓时,鱼杆触高压线死亡的发生,供电局亦应负有一定责任。另,刘燕柱明知垂钓的上方有高压电力设施,却疏忽大意,自高压线下抛掷鱼杆,造成触电身亡,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改判:由顺义供电局赔偿原告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交通费2000余元,赔偿刘燕柱之子生活费8000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000元;钱万钧赔偿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交通费5700元,赔偿刘燕柱之子生活费21000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9000元,顺义高丽营农工商联合公司对钱万钧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
1、首先要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交通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也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解释中,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 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6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4、5条的规定处理。解释明确区分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适用原则,1千伏以上的电压为高压电,因此,触电发生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达到1千伏电压等级的为非高压电,比照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确定赔偿数额,但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这样划分是依据电力专家的建议确定的,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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