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节能条例有望年底通过
2005-08-26 10:21:21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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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节能呼唤具可操作性的法规
“如果只凭良好的愿望和人们的自觉,没有法律和制度作后盾,最终节能型社会的建设将只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上。”日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董鸿扬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在1998年1月起实施的。专家指出,从现在的角度看,这部法律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不是十分完备和有操作性的法律。虽然规定了违反节能规定应负“法律责任”,但强制手段力度不大,执法缺乏威慑力和震撼力,面对“有钱就有权浪费”者最多也就是采取“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之类的处罚措施。专家说,如此不痛不痒的手段,犹如“隔靴搔痒”。
据介绍,自1998年到现在,全国已经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的节约能源条例。同年,
当时的省计划委员会便召集有关的节能专家起草我省的节能条例。但由于节能专家不是法律专家,故所起草的条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故被退回来继续完善。后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当时的节能观念不是非常强烈,这个条例虽然6易其稿,但仍停留在起草和完善的过程。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最近,节能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这对条例的顺利通过十分有利。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这个条例草案立法过程将加速。专家估计,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我省的节能条例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便可在人大通过。
据起草该条例的专家讲,与国家的《节约能源法》比起来,我省有关部门最近起草的这个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更细化,更有操作性。它在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规律引导合理有效能源利用方面,及对地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执法和监督机构、节能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节能行政法律管理和技术手段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专家指出,在节约能源和资源方面,我们要大力借鉴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先进国家的经验,强化政府自身责任,政府不但要自行节约,更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它,还要实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产品标识及认证制度,并出台符合实情的激励性政策与措施,加强信息传播及咨询服务,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以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节能需要新机制
省节能监测中心监察室主任高春旭工程师24日告诉记者,在西方发达国家,用经济的和市场的手段达到节约目的的机制和方法很多。
据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常常用经济性的激励政策来引导人们节能。例如,制定《节能设备(产品)目录》,对生产或使用该《目录》所列节能产品的,实行奖励政策;对一些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贷款;并有完善的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机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发展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产品等等。
除了以上这些政府财税调控手段外,西方国家“节能”也实现了市场化。有一种叫作“能源合同管理”机制,就是这种市场化解决节能问题的典范。这种机制是由专业能源服务公司对某耗能单位进行“耗能诊断”,即对节能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根据“诊断”结果,双方签订一项合同。合同规定,能源服务公司出方案、出技术、出材料,为该耗能单位进行能源节约改造,节约下来的能源成本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该能源服务公司的酬劳。通过这个机制,耗能单位不但没有增加额外的节能负担,反而减少了成本,而能源服务公司既有了收入,又达到了节能的目的,真正地实现了“多赢”。
在政府机构节能方面,发达国家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指令性节能指标,规定一定要节约多少,有一个数量考核标准;政府节能采购,各机构必须采购有“节能”标识的产品;政府建立节能统计报告制度;政府能源审计,每年对10%政府机构实行能源审计,10年内便可全部完成能源审计;强制推行电源终端高效节能产品;组织节能教育培训,主要针对操作人员;节能奖励,用于奖励节能负责人、操作人员;同时节约的费用可以支付可再生能源的费用……当务之急提高能源利用率
“虽然黑龙江的能源资源禀赋比较好,但重开发、轻保护、轻勘查的条件下,并考虑到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们的能源资源状况并没有通常人们认为的那样乐观。开展节能工作―――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是当务之急!”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省能源研究所所长伞成立不无忧虑地说。
据介绍,截至2003年底,我省常规能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和水能)探明总储量为259.97亿吨标准煤。其中基本上是不可再生的原煤、原油和天然气(分别占67.84%、31.15%和0.31%),可再生的水能只占0.70%。其它的如风能、生物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虽然资源丰富,但由于利用成本较高,故目前仍停留在研究试开发阶段。
我省的能源消费向来以煤炭和石油为主。2003年,二者占全社会总消费量的95.5%(其中煤炭60.2%,石油35.3%)。由于几<
“如果只凭良好的愿望和人们的自觉,没有法律和制度作后盾,最终节能型社会的建设将只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上。”日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董鸿扬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在1998年1月起实施的。专家指出,从现在的角度看,这部法律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不是十分完备和有操作性的法律。虽然规定了违反节能规定应负“法律责任”,但强制手段力度不大,执法缺乏威慑力和震撼力,面对“有钱就有权浪费”者最多也就是采取“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之类的处罚措施。专家说,如此不痛不痒的手段,犹如“隔靴搔痒”。
据介绍,自1998年到现在,全国已经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的节约能源条例。同年,
当时的省计划委员会便召集有关的节能专家起草我省的节能条例。但由于节能专家不是法律专家,故所起草的条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故被退回来继续完善。后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当时的节能观念不是非常强烈,这个条例虽然6易其稿,但仍停留在起草和完善的过程。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最近,节能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这对条例的顺利通过十分有利。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这个条例草案立法过程将加速。专家估计,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我省的节能条例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便可在人大通过。
据起草该条例的专家讲,与国家的《节约能源法》比起来,我省有关部门最近起草的这个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更细化,更有操作性。它在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规律引导合理有效能源利用方面,及对地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执法和监督机构、节能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节能行政法律管理和技术手段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专家指出,在节约能源和资源方面,我们要大力借鉴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先进国家的经验,强化政府自身责任,政府不但要自行节约,更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它,还要实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产品标识及认证制度,并出台符合实情的激励性政策与措施,加强信息传播及咨询服务,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以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节能需要新机制
省节能监测中心监察室主任高春旭工程师24日告诉记者,在西方发达国家,用经济的和市场的手段达到节约目的的机制和方法很多。
据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常常用经济性的激励政策来引导人们节能。例如,制定《节能设备(产品)目录》,对生产或使用该《目录》所列节能产品的,实行奖励政策;对一些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贷款;并有完善的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机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发展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产品等等。
除了以上这些政府财税调控手段外,西方国家“节能”也实现了市场化。有一种叫作“能源合同管理”机制,就是这种市场化解决节能问题的典范。这种机制是由专业能源服务公司对某耗能单位进行“耗能诊断”,即对节能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根据“诊断”结果,双方签订一项合同。合同规定,能源服务公司出方案、出技术、出材料,为该耗能单位进行能源节约改造,节约下来的能源成本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该能源服务公司的酬劳。通过这个机制,耗能单位不但没有增加额外的节能负担,反而减少了成本,而能源服务公司既有了收入,又达到了节能的目的,真正地实现了“多赢”。
在政府机构节能方面,发达国家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指令性节能指标,规定一定要节约多少,有一个数量考核标准;政府节能采购,各机构必须采购有“节能”标识的产品;政府建立节能统计报告制度;政府能源审计,每年对10%政府机构实行能源审计,10年内便可全部完成能源审计;强制推行电源终端高效节能产品;组织节能教育培训,主要针对操作人员;节能奖励,用于奖励节能负责人、操作人员;同时节约的费用可以支付可再生能源的费用……当务之急提高能源利用率
“虽然黑龙江的能源资源禀赋比较好,但重开发、轻保护、轻勘查的条件下,并考虑到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们的能源资源状况并没有通常人们认为的那样乐观。开展节能工作―――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是当务之急!”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省能源研究所所长伞成立不无忧虑地说。
据介绍,截至2003年底,我省常规能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和水能)探明总储量为259.97亿吨标准煤。其中基本上是不可再生的原煤、原油和天然气(分别占67.84%、31.15%和0.31%),可再生的水能只占0.70%。其它的如风能、生物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虽然资源丰富,但由于利用成本较高,故目前仍停留在研究试开发阶段。
我省的能源消费向来以煤炭和石油为主。2003年,二者占全社会总消费量的95.5%(其中煤炭60.2%,石油35.3%)。由于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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