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意外触电致一级伤残引发巨额赔偿案
2005-09-16 09:12:30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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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发生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院内,原伊盟工业学校(现鄂尔多斯市职业学校)的一次意外的触电事故,将一名13岁的少年周某击成一级伤残,同时也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作为被告推上了法庭,从而引出了一起巨额赔偿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最终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8日下午7时左右,13岁的周某与邻居家小孩刘某、苗某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大院内(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大院)原工业学校凉房顶上玩耍时,不慎被距地1.12米,通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锅炉房的380伏裸线击伤。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院诊断为电击伤,植物状态。
提起诉讼
突如其来的不幸给周某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为讨个说法,他们委托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4年9月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使用人、所有人及维护人的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00多万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受理该案,并于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焦点集中于事发地点凉房的产权归属及供电线路的使用与维护上。被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从事发地点不在公安局院内,原工业学校住房及凉房已于2002年从公安局大院隔离出去,公安局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称公安局从2002年搬到原工业学校院内后,该电线及锅炉房已经存在,并完好无损,公安局并没有对该电线作过变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也以2002年其前身伊克昭盟工业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搬迁后,学校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划归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现在该片土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认为,击伤原告的这部分电力设施,其使用人、所有人及维护人均不是东胜供电局,并且架线在先,建房在后,该段线路的维修双方约定由用户维修,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
( 内蒙古日报 文/苏永生) [编辑: 孙鹏]1
经过辩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触电的这段380伏裸线在1994年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即合并为现在的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建筑家属楼及二层凉房时,因与原工业学校家属楼的凉房顶水平面相距太近而为以后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致使事故发生,故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在2002年整体搬迁到伊克昭盟工业学校院内时,作为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应对其相应的电力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维护,但其未尽职责致使事故发生,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作为电力职能部门对全市电力设施等负有监督检查义务,但对击伤原告的这段380伏裸线可能危及人们生命健康隐患长达10年之久未进行过必要检查致使事故发生,故东胜供电局也有一定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年龄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上房玩耍也有一定过错,与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故原告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电业局供电局分别承担原告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24853.52元的30%、30%、10%。
终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各自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原告触电的380伏输电线路的产权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所有,该段输电线的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排除,是导致原告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鄂尔多斯市职业学校作为原工业学校是该段输电线及原住宅楼凉房的建设方,在该段输电线下建设房屋已违反了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供电局不应承担本次触电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认定不当。原告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原审法院判决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本次触电事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同时还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原告医疗依赖费和今后护理费的数额及计算依据标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8日下午7时左右,13岁的周某与邻居家小孩刘某、苗某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大院内(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大院)原工业学校凉房顶上玩耍时,不慎被距地1.12米,通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锅炉房的380伏裸线击伤。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院诊断为电击伤,植物状态。
提起诉讼
突如其来的不幸给周某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为讨个说法,他们委托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4年9月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使用人、所有人及维护人的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00多万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受理该案,并于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焦点集中于事发地点凉房的产权归属及供电线路的使用与维护上。被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从事发地点不在公安局院内,原工业学校住房及凉房已于2002年从公安局大院隔离出去,公安局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称公安局从2002年搬到原工业学校院内后,该电线及锅炉房已经存在,并完好无损,公安局并没有对该电线作过变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也以2002年其前身伊克昭盟工业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搬迁后,学校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划归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现在该片土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认为,击伤原告的这部分电力设施,其使用人、所有人及维护人均不是东胜供电局,并且架线在先,建房在后,该段线路的维修双方约定由用户维修,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
( 内蒙古日报 文/苏永生) [编辑: 孙鹏]1
经过辩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触电的这段380伏裸线在1994年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即合并为现在的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建筑家属楼及二层凉房时,因与原工业学校家属楼的凉房顶水平面相距太近而为以后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致使事故发生,故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在2002年整体搬迁到伊克昭盟工业学校院内时,作为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应对其相应的电力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维护,但其未尽职责致使事故发生,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作为电力职能部门对全市电力设施等负有监督检查义务,但对击伤原告的这段380伏裸线可能危及人们生命健康隐患长达10年之久未进行过必要检查致使事故发生,故东胜供电局也有一定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年龄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上房玩耍也有一定过错,与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故原告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电业局供电局分别承担原告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24853.52元的30%、30%、10%。
终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各自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原告触电的380伏输电线路的产权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所有,该段输电线的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排除,是导致原告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鄂尔多斯市职业学校作为原工业学校是该段输电线及原住宅楼凉房的建设方,在该段输电线下建设房屋已违反了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供电局不应承担本次触电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认定不当。原告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原审法院判决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本次触电事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同时还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原告医疗依赖费和今后护理费的数额及计算依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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