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李菊萍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05-05-28 12:17:2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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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社西安5月27日电(记者王世焕)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原总会计师李菊萍因犯受贿罪,2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长期间,以省农电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北大街办事处存款1.2亿多元的方式,为陕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解决贷款问题,为此,陕西这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某先后3次送给李菊萍共计200万元表示感谢。在此期间,建行西安市北大街办事处主任周利民(已判刑)为拉取省农电局存款,于2000年1月送给李菊萍2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李菊萍在任陕西省农电局财务处长期间,给榆林供电局拨付网改资金、电力建设基金数千万元,榆林供电局局长刘文强于2003年送给李菊萍30万元,另通过张惠霞送给李菊萍40万元支票,张惠霞按照李菊萍的指示,将其中15万元购得捷达轿车一辆,剩余25万元提现后交给李菊萍。后刘文强为表示感谢,于2004年又送给李菊萍10万元。
2003年5月,李菊萍借陕西省府谷县农电公司催要该公司下余网改资金之机,擅自决定并安排财务处将该公司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由此收受该公司党委书记杜春生所送50万元(府谷县农电公司已做账务处理)。2004年4月,陕西省富平县电力局局长李桂林为该局争取工程借款送给李菊萍5万元(富平县电力局已做账务处理),事后,李菊萍拨付给富平县电力局400万元。
李菊萍共计收受人民币337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李菊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李菊萍有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回,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李菊萍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完)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长期间,以省农电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北大街办事处存款1.2亿多元的方式,为陕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解决贷款问题,为此,陕西这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某先后3次送给李菊萍共计200万元表示感谢。在此期间,建行西安市北大街办事处主任周利民(已判刑)为拉取省农电局存款,于2000年1月送给李菊萍2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李菊萍在任陕西省农电局财务处长期间,给榆林供电局拨付网改资金、电力建设基金数千万元,榆林供电局局长刘文强于2003年送给李菊萍30万元,另通过张惠霞送给李菊萍40万元支票,张惠霞按照李菊萍的指示,将其中15万元购得捷达轿车一辆,剩余25万元提现后交给李菊萍。后刘文强为表示感谢,于2004年又送给李菊萍10万元。
2003年5月,李菊萍借陕西省府谷县农电公司催要该公司下余网改资金之机,擅自决定并安排财务处将该公司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由此收受该公司党委书记杜春生所送50万元(府谷县农电公司已做账务处理)。2004年4月,陕西省富平县电力局局长李桂林为该局争取工程借款送给李菊萍5万元(富平县电力局已做账务处理),事后,李菊萍拨付给富平县电力局400万元。
李菊萍共计收受人民币337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李菊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李菊萍有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回,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李菊萍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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