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川电力总公司集体私分国资千余万
2005-06-10 10:07:40 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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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徐静记者林远国)记者昨(9)日从绵阳市检察院获悉绵阳市北川县电力总公司原经理王元春因私分国有资产1061万元,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1.7亿元,被梓潼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同案被告人北川县电力公司财务处原副处长易金旭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北川县电力公司、北川县苦竹坝水电厂合并成立了北川县电力总公司(以下简称北电),被告人王元春任总经理。后北电下属的苦竹坝发电厂铁合金分厂、沙坝电冶厂从北电分离设立绵阳市禹发铁合金厂(以下简称铁合金厂)。北电在向铁合金厂划账剥离资产、负债时,时任北电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被告人易金旭经被告人王元春同意并与农行北川支行协商后,将北电在农行北川支行的1131万元贷款划到铁合金厂。
■申请破产1996年10月铁合金厂向北川县法院申请破产,同年11月北川县法院裁定宣告铁合金厂破产还债,农行北川支行对该1131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以一般债权列入了破产财产处理。1999年7月,北川县法院裁定终结铁合金厂破产还债程序。1997年10月北电改制时,被告人易金旭经被告人王元春同意,以农行北川支行不认可划出的1131万元由铁合金厂承担为由,将分账时划给铁合金厂的1131万元农行贷款又调回北电一并申报,并经资产评估,北川县体改委批准完成了改制,成立了股份制企业四川省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夏电),被告人王元春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易金旭任财务部经理。
■虚增负债1999年9月,夏电收购铁合金厂全部资产后,再次将铁合金厂账上1131万元农行贷款并入夏电账上,导致1131万元贷款重复入账,从而虚增负债。其后,被告人王元春安排被告人易金旭将虚增的负债1131万元转到账外,并于2000年至2002年,以归还银行借、贷款的名义转移550万元、511万元,经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等人决定,将上述通过账目转移的1061万元集体私分,其中179.9万余元用于了转增夏电股东股权,457.8万余元用于了支付夏电持股会全体持股人员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余款用于了超股权兑付。
■销毁资料2002年,被告人王元春多次从夏电公司财务人员陈华、王冬梅处索要夏电1999年至2002年的会计资料,并将部分资料留存,后予以销毁。2003年5月,被告人王元春再次从陈华处取得夏电1999年至2002年的部分会计资料并予以销毁。经查,被告人王元春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为1.7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北川县电力公司、北川县苦竹坝水电厂合并成立了北川县电力总公司(以下简称北电),被告人王元春任总经理。后北电下属的苦竹坝发电厂铁合金分厂、沙坝电冶厂从北电分离设立绵阳市禹发铁合金厂(以下简称铁合金厂)。北电在向铁合金厂划账剥离资产、负债时,时任北电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被告人易金旭经被告人王元春同意并与农行北川支行协商后,将北电在农行北川支行的1131万元贷款划到铁合金厂。
■申请破产1996年10月铁合金厂向北川县法院申请破产,同年11月北川县法院裁定宣告铁合金厂破产还债,农行北川支行对该1131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以一般债权列入了破产财产处理。1999年7月,北川县法院裁定终结铁合金厂破产还债程序。1997年10月北电改制时,被告人易金旭经被告人王元春同意,以农行北川支行不认可划出的1131万元由铁合金厂承担为由,将分账时划给铁合金厂的1131万元农行贷款又调回北电一并申报,并经资产评估,北川县体改委批准完成了改制,成立了股份制企业四川省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夏电),被告人王元春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易金旭任财务部经理。
■虚增负债1999年9月,夏电收购铁合金厂全部资产后,再次将铁合金厂账上1131万元农行贷款并入夏电账上,导致1131万元贷款重复入账,从而虚增负债。其后,被告人王元春安排被告人易金旭将虚增的负债1131万元转到账外,并于2000年至2002年,以归还银行借、贷款的名义转移550万元、511万元,经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等人决定,将上述通过账目转移的1061万元集体私分,其中179.9万余元用于了转增夏电股东股权,457.8万余元用于了支付夏电持股会全体持股人员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余款用于了超股权兑付。
■销毁资料2002年,被告人王元春多次从夏电公司财务人员陈华、王冬梅处索要夏电1999年至2002年的会计资料,并将部分资料留存,后予以销毁。2003年5月,被告人王元春再次从陈华处取得夏电1999年至2002年的部分会计资料并予以销毁。经查,被告人王元春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为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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