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压线下建市场雇工触电身亡案宣判
2005-07-04 10:26:2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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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3日电(刘元旭 刘军) 在批发市场内推移铁架子时碰到高压线,雇工万某等三人瞬间被电击致死。万某家属将与此事相关的一系列当事人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相关责任方均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市场所有者负主要责任。
李某、张某从天津市一家商贸公司处租赁某批发市场内的房屋合伙经营。2004年8月7日上午,雇工万某等人为给李某、张某合伙经营的房屋悬挂宣传布标,便动用了该商贸公司所有的高7.25米的铁架子。万某等人推移铁架子时,铁架子与高压线相碰,万某等三人被电击致死。9月8日万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商贸公司、房屋所有权人某村委会及电力公司某分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批发市场内的房屋建在高度为7.19米,电压为3.5万伏高压线下,高压线的架设时间早于市场房屋的建设时间,并且高压线的高度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张某承租房屋的所有人为被告某村委会,其将该房出租给了被告商贸公司兴办的批发市场。2004年4月27日,天津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曾给该村委会下达隐患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有关“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同时,该供电分公司提出要求将高压线违章建房拆除。但此后,该村委会一直未将高压线入地,该供电分公司也未采取相关措施。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商贸公司、李某、张某各自赔偿死者万某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1.6万余元的20%,即4.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万某的死亡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该村委会在本案所涉高压线下建批发市场,违反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故该村委会应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至于该供电分公司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涉诉高压线的架设高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该公司已给该村委会发出整改通知,履行了管理职责;再次,受害人万某在高压线安全保护区推移高度达7.25米的铁架子违反了有关规定。综上,该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名雇主连带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合计21.6万元的10%,即2.16万元;该村委会赔偿50%,即10.8万元;该商贸公司赔偿20%,即4.32万元。
李某、张某从天津市一家商贸公司处租赁某批发市场内的房屋合伙经营。2004年8月7日上午,雇工万某等人为给李某、张某合伙经营的房屋悬挂宣传布标,便动用了该商贸公司所有的高7.25米的铁架子。万某等人推移铁架子时,铁架子与高压线相碰,万某等三人被电击致死。9月8日万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商贸公司、房屋所有权人某村委会及电力公司某分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批发市场内的房屋建在高度为7.19米,电压为3.5万伏高压线下,高压线的架设时间早于市场房屋的建设时间,并且高压线的高度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张某承租房屋的所有人为被告某村委会,其将该房出租给了被告商贸公司兴办的批发市场。2004年4月27日,天津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曾给该村委会下达隐患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有关“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同时,该供电分公司提出要求将高压线违章建房拆除。但此后,该村委会一直未将高压线入地,该供电分公司也未采取相关措施。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商贸公司、李某、张某各自赔偿死者万某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1.6万余元的20%,即4.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万某的死亡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该村委会在本案所涉高压线下建批发市场,违反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故该村委会应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至于该供电分公司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涉诉高压线的架设高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该公司已给该村委会发出整改通知,履行了管理职责;再次,受害人万某在高压线安全保护区推移高度达7.25米的铁架子违反了有关规定。综上,该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名雇主连带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合计21.6万元的10%,即2.16万元;该村委会赔偿50%,即10.8万元;该商贸公司赔偿20%,即4.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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