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爬树被电击伤 状告供电公司索赔100多万
2005-07-20 23:59:00 来源:商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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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海南省儋州市一16岁的中学生在爬树摘果子时,不料被10千伏高压电击造成全身多处深度电烧伤,其家长为此将儋州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近120万元。19日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当庭未作出判决。
原告:赔偿一百万合情合理
2004年9月3日下午3时许,16岁的刘某和同伴粱某、何某、何某某到位于那大镇军屯园地路大洲桥旁边的一间凉亭乘凉。刘某看到凉亭旁边一棵枇杷树上有果子,于是爬树要摘果子,当爬到半腰时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倒,刘某当即被送到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处深度烧伤,且施行了左上肢截肢。在住院的40天中,医疗费花了72444.15元,其中,儋电公司预支借款4.5万元。
今年3月29日,刘某再次入院复诊,海南省人民医院建议其要手术治疗,预计约需要五六次手术,共计12万元左右。此外,刘某还要安装义肢需750932元,包括其他的费用共计1192712.15元。刘某认为,触电事故是由于儋州供电公司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及对供电设施管理不得力、不到位造成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原告弄错对象啦
法庭上,儋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儋电公司)则辩称,发生触电线路是属于那大镇政府下属的牙拉河三级水电站(以下牙拉河电站)架设的,近期才移交给儋电公司,但是并没有正式签订交接协议书。发生事故时的线路产权人依然是牙拉河电站,在这一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应当由儋电公司承担责任,牙拉河电站才是被告。同时,事故果树的树主因违反了“在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果树”的规定,因此树主谢某也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再者,刘某爬树摘果子触电,该树不是其家的财产,行为性质属于盗窃,虽不构成犯罪亦属违法,所以,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二,事故线路架设的当时是符合国家规范的指标。
儋州供电公司代理人还说,公司借钱给刘某治伤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是履行赔偿责任。(完)(全德权 杨先辉)
原告:赔偿一百万合情合理
2004年9月3日下午3时许,16岁的刘某和同伴粱某、何某、何某某到位于那大镇军屯园地路大洲桥旁边的一间凉亭乘凉。刘某看到凉亭旁边一棵枇杷树上有果子,于是爬树要摘果子,当爬到半腰时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倒,刘某当即被送到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处深度烧伤,且施行了左上肢截肢。在住院的40天中,医疗费花了72444.15元,其中,儋电公司预支借款4.5万元。
今年3月29日,刘某再次入院复诊,海南省人民医院建议其要手术治疗,预计约需要五六次手术,共计12万元左右。此外,刘某还要安装义肢需750932元,包括其他的费用共计1192712.15元。刘某认为,触电事故是由于儋州供电公司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及对供电设施管理不得力、不到位造成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原告弄错对象啦
法庭上,儋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儋电公司)则辩称,发生触电线路是属于那大镇政府下属的牙拉河三级水电站(以下牙拉河电站)架设的,近期才移交给儋电公司,但是并没有正式签订交接协议书。发生事故时的线路产权人依然是牙拉河电站,在这一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应当由儋电公司承担责任,牙拉河电站才是被告。同时,事故果树的树主因违反了“在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果树”的规定,因此树主谢某也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再者,刘某爬树摘果子触电,该树不是其家的财产,行为性质属于盗窃,虽不构成犯罪亦属违法,所以,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二,事故线路架设的当时是符合国家规范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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