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资讯 > 电力法规 > 法规动态 > 正文

原甘肃电力兰州赛特总公司经理一审被判7年

  2005-07-21 00:01:14    来源:兰州晚报 
A- A+
电力18讯:    伸手“拿”了50万 高墙里面蹲7年 原兰州赛特总公司经理一审被判7年

    人民网甘肃视窗兰州7月2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自揭开“电力3.6亿元黑洞”,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反响的同时,“甘肃电力腐败系列案”中的王碧辉案,昨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碧辉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其犯有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法庭调查及综合全案评议后,法院认定王碧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刑法》第271条有关条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碧辉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时,王碧辉稍微沉默后答道,他将和律师商议后再决定要不要上诉。

    身份是“公”还是“私”?

    今年49岁的王碧辉,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人。此案之前是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赛特总公司(简称赛特公司)经理。2004年4月21日,其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检察机关以其涉嫌同一罪名批准逮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王碧辉系原甘肃省电力局财务处正式职工。1992年10月5日,其被甘肃省电力局多种经营管理局委派到属集体性质的赛特公司工作;1994年1月,王被正式调入赛特公司。至此,此案的争议焦点令人关注:王碧辉的身份,到底是属于“公”还是“私”?如果属“公”,他将被认定为“涉嫌贪污”;而属“私”的话,他将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而这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在量刑起点上将差距很大。

    王碧辉的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伦生认为,王碧辉原来是甘肃省电力工业局的正式职工,具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但在其调转到赛特公司后,其国企正式职工的身份也就随之“消失”,而成为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因此身为集体企业职工的王碧辉,就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这一辩护观点,在一审判决中被认定。

    是否受了顾慧娟指使?

    法院认定,1994年4月21日,被告人王碧辉安排赛特公司财务人员袁某(已死亡),从赛特公司前身甘肃电力会计事务所已更名但未注销的账户内,办理了一张收款人为“王碧辉”的50万元汇票。同年4月25日,王碧辉持该张汇票到深圳交通银行宝安支行解汇后,提取现金5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该笔赃款已全部追回。

    一审判决后,记者通过有关方面了解到,王碧辉归案后,一直供述涉案的50万元汇票,是其受时任省电力局财务处处长、兰州赛特总公司法人代表顾慧娟的安排后,办理并贴现的。当他将50万元从深圳提出回到兰州后,再次按照顾慧娟的安排,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原省电力局财务处文档管理员刘某(当时没有办理任何财务手续)。但是,在接受“王碧辉案”办案人员的调查时,顾慧娟坚决否认知道此事,刘某也称自己从未收到过王碧辉交来的现金。而在法庭上,尚律师指出:对如此大额的汇票贴现,作为当时赛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慧娟不可能不知道。而在此案证据中,涉案的50万元资金到底是被王碧辉挥霍,还是借给他人使用也没有任何交代。这笔资金的去向,成了一个谜。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该笔款项被王碧辉侵占。

    以职务侵占罪领刑七年

    由于被告人王碧辉身为国有企业职工,在被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将赛特公司财物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赃款已全部追回,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王碧辉从轻处理。因此,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依法判处王碧辉有期徒刑7年。

    针对此案的定性,合议庭法官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而此案中,王碧辉从国有企业调到集体企业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业务和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物,侵犯了赛特公司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因其侵占的钱款尚无证据证实系国有资产,所以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碧辉犯罪事实成立,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因此,法院采纳了王碧辉的辩护律师提出:“王碧辉的行为属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

    相关链接

  &n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重磅!公司法修正案通过!10月26日

2018-11-07

热点排行
  • ·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出台
  • ·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及一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 · 2002年2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调[2002]87号文正式印发了《三峡电力系统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 ·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 · 《电力工程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项目评选管理办法》颁发
  • · 三峡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实施《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 · 《2002年川电外送电价及电费结算办法》印发
推荐阅读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