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供电局建立“廉政行风保证金制度”
2005-07-25 21:16:58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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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曾祥生 宋方平
正义网浙江7月25日讯(记者曾祥生通讯员宋方平) 日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与余姚市供电局共同商定在该局系统内尝试建立“廉政行风保证金制度”。这不仅是该局从制度上防止和反对腐败,实现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良性发展的一种制度创新,而且也是余姚市院在预防工作机制上的一种探索性尝试。
余姚市院自2001年与市供电局建立预防工作关系以来,坚持与该单位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院预防部门与该局党委分管纪检的同志经常实地走访、了解重大电力工程建设情况,共同探讨、分析、研究电力系统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通过预防工作座谈会、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竞赛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报告会的形式,经常警示全体党员干部,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供电系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防,从源头上堵绝腐败现象。
试行“廉政行风保证金制度”是余姚市院和该局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风廉政教育上的一种补充方式。其目的在于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通过经济的手段惩治腐败,鼓励干部职工廉洁奉公,大力弘扬“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宁波电业局党委、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的有关部署、规定的具体体现。
“廉政行风保证金制度”要求该局全系统工作人员以现金方式、按人月综合奖的一定倍数额度向局交纳保证金,保证自己在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任何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问题。对于在考核年度内工作人员没有发生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问题的,届时发还保证金并给予保证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如果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问题的,则将根据发生问题的情节、性质,按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经济责任制处罚或党纪政纪团纪处分的扣奖额度,没收同等额度的廉政行风保证金。如果触犯刑律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将没收全部廉政行风保证金。对该制度的执行由局党风廉政和行风执行情况考核组实施动态考核,局党委讨论决定考核处理结果,余姚市院预防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正义网浙江7月25日讯(记者曾祥生通讯员宋方平) 日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与余姚市供电局共同商定在该局系统内尝试建立“廉政行风保证金制度”。这不仅是该局从制度上防止和反对腐败,实现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良性发展的一种制度创新,而且也是余姚市院在预防工作机制上的一种探索性尝试。
余姚市院自2001年与市供电局建立预防工作关系以来,坚持与该单位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院预防部门与该局党委分管纪检的同志经常实地走访、了解重大电力工程建设情况,共同探讨、分析、研究电力系统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通过预防工作座谈会、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竞赛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报告会的形式,经常警示全体党员干部,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供电系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防,从源头上堵绝腐败现象。
试行“廉政行风保证金制度”是余姚市院和该局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风廉政教育上的一种补充方式。其目的在于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通过经济的手段惩治腐败,鼓励干部职工廉洁奉公,大力弘扬“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宁波电业局党委、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的有关部署、规定的具体体现。
“廉政行风保证金制度”要求该局全系统工作人员以现金方式、按人月综合奖的一定倍数额度向局交纳保证金,保证自己在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任何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问题。对于在考核年度内工作人员没有发生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问题的,届时发还保证金并给予保证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如果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问题的,则将根据发生问题的情节、性质,按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经济责任制处罚或党纪政纪团纪处分的扣奖额度,没收同等额度的廉政行风保证金。如果触犯刑律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将没收全部廉政行风保证金。对该制度的执行由局党风廉政和行风执行情况考核组实施动态考核,局党委讨论决定考核处理结果,余姚市院预防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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