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遭电击身亡妻索赔 伊宁供电公司胜诉
2005-04-06 09:51:58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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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丈夫钓鱼触电身亡,妻子诉至法庭,向鱼塘所有人、承包人、供电部门提出了二十余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谁是谁非,法断是非。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做出终审判决,供电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庄严的法律为这个历时一年半的诉讼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3年6月30日下午,伊宁市居民周某酒后在一盈利性鱼塘钓鱼时,向鱼塘抛掷鱼线时不小心触及高压线被电击死亡。同年8月周妻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鱼塘所有人――英阿亚提村委会、高压供电线路产权所有人―― 伊宁市供电公司、鱼塘承包人马某共同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
伊宁市人民法院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认为供电部门高压线路与鱼塘地面之间的距离完全符合国家经贸委2001年发布的《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标准要求,故一审判决对周妻要求伊宁市供电公司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周妻不服一审判决,以伊宁市供电公司是该高压线路的所有人,但未履行管理责任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伊犁州分院对此案进行了再次审理,依据《民法通则》、《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于今年3月18日做出终审判决,伊宁市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李易峰李连生)
2003年6月30日下午,伊宁市居民周某酒后在一盈利性鱼塘钓鱼时,向鱼塘抛掷鱼线时不小心触及高压线被电击死亡。同年8月周妻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鱼塘所有人――英阿亚提村委会、高压供电线路产权所有人―― 伊宁市供电公司、鱼塘承包人马某共同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
伊宁市人民法院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认为供电部门高压线路与鱼塘地面之间的距离完全符合国家经贸委2001年发布的《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标准要求,故一审判决对周妻要求伊宁市供电公司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周妻不服一审判决,以伊宁市供电公司是该高压线路的所有人,但未履行管理责任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伊犁州分院对此案进行了再次审理,依据《民法通则》、《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于今年3月18日做出终审判决,伊宁市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李易峰李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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