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是“体制黑洞”还是法律无力?
2005-04-08 08:12:5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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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郭之纯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今年所作审计报告的“主角”之一、违规担保造成损失4.57亿元的原北京市供电局局长、北京供电公司总经理赵双驹最近被正式批捕,涉嫌罪名为渎职。据有关人士透露,该案件实际上已“胶着”了7年,因为这些违规担保是在1994年至1996年作的,而早在1997年有关部门就已介入此案,其所担保的威克瑞公司的董事长外逃也已经有4年之久。所以有人说,“以审计报告来曝光胶着7年的案子,本身富有戏剧性。”
实际上,4.57亿元只是最后裁定的损失数字,而其所作的违规担保的数额还要远大于此。这样的案件竟然“胶着”了7年,直到审计署将其暴露在阳光之下引发各界关注之后才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处理程序,的确很够“戏剧性”。对此,有人分析认为“暴露出电力行业的体制弊端”,可以窥探“电力黑洞有多深”。这样的分析当然是有道理的。但如果反向思考一下,会发现这个角度也许并非事情的肯綮所在:电力行业的“体制黑洞”固然是很深,仅从审计报告中就可以得知电力行业违规行为确实很多,情节也十分惊人,但对这块黑幕难道真的用法律手段7年时间也撬不动捅不破吗?
在笔者看来,如果法律健全,如果法律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谓的“体制黑洞”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们的法律并未给予任何企业、任何机构和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擅自行事的豁免权。实际上,在法律框架内给予企业最大的自主权,是发展经济、活跃市场的必然选择。但是,如果其超越了法律、违背了政策,就一定要受到制止及应得的惩罚。如果能做到这点,又哪来的“体制黑洞”呢?
不难看出,所谓的“体制黑洞”,其实是由枉法、或法律被行政权力干扰抵抗导致的“无能”所造成。所以“体制黑洞”之说实际有打错板子之嫌,存在对“依法治国”原则的严重误读,像是为“有关部门”不依法行事办案寻找的借口,也像是对法律丧失信心的表现,甚至类同于障眼法。这种说法,极易将人们引入某种观念误区―――比如“权是大于法的”、或“法律是无奈于体制的”等。
不可能有尽善尽美的体制,体制有“黑洞”不可怕,相当一部分法律便是为监督这些“黑洞”而设的。但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法律在“体制”面前,经常表现的是一种“退缩”的姿态,比如本案便是一例,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原则的今天,一个连法人代表资格也不具备的公司经理(赵双驹作出违规担保时,并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竟然会让法律无奈了7年之久,这样的案例发人深省。这固然与体制有关,但我们仍然要问:在此案“胶着”的7年中,法律真的尽力了吗?
最新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发审委的王小石案。发审委工作人员因出卖发审委委员名单,已经被以“介绍贿赂”的罪名批捕。但至今的疑点是,王小石究竟卖了哪些名单?其中都包含了谁的名字?这些人是否从被审核的上市公司那里得到了什么好处?但遗憾的是,至今法律仍然很“低调”,公众依然还没有得到任何解释。
笔者认为,这或许比“法制不健全”更让人担忧―――得不到执行的法律,其实才是最大的“不健全”。如果法律继续保持这样的退缩姿态,或是搞“选择性执法”,便是严重的失职。这样的案件提醒我们,如何进一步建立依法治国的信心,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即时性,仍然是一个相当严峻的课题。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今年所作审计报告的“主角”之一、违规担保造成损失4.57亿元的原北京市供电局局长、北京供电公司总经理赵双驹最近被正式批捕,涉嫌罪名为渎职。据有关人士透露,该案件实际上已“胶着”了7年,因为这些违规担保是在1994年至1996年作的,而早在1997年有关部门就已介入此案,其所担保的威克瑞公司的董事长外逃也已经有4年之久。所以有人说,“以审计报告来曝光胶着7年的案子,本身富有戏剧性。”
实际上,4.57亿元只是最后裁定的损失数字,而其所作的违规担保的数额还要远大于此。这样的案件竟然“胶着”了7年,直到审计署将其暴露在阳光之下引发各界关注之后才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处理程序,的确很够“戏剧性”。对此,有人分析认为“暴露出电力行业的体制弊端”,可以窥探“电力黑洞有多深”。这样的分析当然是有道理的。但如果反向思考一下,会发现这个角度也许并非事情的肯綮所在:电力行业的“体制黑洞”固然是很深,仅从审计报告中就可以得知电力行业违规行为确实很多,情节也十分惊人,但对这块黑幕难道真的用法律手段7年时间也撬不动捅不破吗?
在笔者看来,如果法律健全,如果法律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谓的“体制黑洞”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们的法律并未给予任何企业、任何机构和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擅自行事的豁免权。实际上,在法律框架内给予企业最大的自主权,是发展经济、活跃市场的必然选择。但是,如果其超越了法律、违背了政策,就一定要受到制止及应得的惩罚。如果能做到这点,又哪来的“体制黑洞”呢?
不难看出,所谓的“体制黑洞”,其实是由枉法、或法律被行政权力干扰抵抗导致的“无能”所造成。所以“体制黑洞”之说实际有打错板子之嫌,存在对“依法治国”原则的严重误读,像是为“有关部门”不依法行事办案寻找的借口,也像是对法律丧失信心的表现,甚至类同于障眼法。这种说法,极易将人们引入某种观念误区―――比如“权是大于法的”、或“法律是无奈于体制的”等。
不可能有尽善尽美的体制,体制有“黑洞”不可怕,相当一部分法律便是为监督这些“黑洞”而设的。但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法律在“体制”面前,经常表现的是一种“退缩”的姿态,比如本案便是一例,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原则的今天,一个连法人代表资格也不具备的公司经理(赵双驹作出违规担保时,并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竟然会让法律无奈了7年之久,这样的案例发人深省。这固然与体制有关,但我们仍然要问:在此案“胶着”的7年中,法律真的尽力了吗?
最新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发审委的王小石案。发审委工作人员因出卖发审委委员名单,已经被以“介绍贿赂”的罪名批捕。但至今的疑点是,王小石究竟卖了哪些名单?其中都包含了谁的名字?这些人是否从被审核的上市公司那里得到了什么好处?但遗憾的是,至今法律仍然很“低调”,公众依然还没有得到任何解释。
笔者认为,这或许比“法制不健全”更让人担忧―――得不到执行的法律,其实才是最大的“不健全”。如果法律继续保持这样的退缩姿态,或是搞“选择性执法”,便是严重的失职。这样的案件提醒我们,如何进一步建立依法治国的信心,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即时性,仍然是一个相当严峻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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