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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触高压电死亡 乌鲁木齐电业局赔偿其各种损失17万

  2005-04-20 13:55:05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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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事件回放

    2003年10月10日上午,二工乡二工村村民王贵雇用田恩甫为自己翻建房屋,结果田恩甫在王贵家房顶干活时接触到高压电线,当即从屋顶坠落。而后田恩甫经乌鲁木齐县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尸检报告证明,田恩甫的双手及右足有电流斑,生前系被电击后从高处下坠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死亡。

    天山网讯(记者 孙瑞红)四川来疆打工人员田恩甫在为雇主盖房时接触到高压电线,不幸从屋顶坠落身亡。他年迈的母亲樊光华便一纸诉状将雇主和乌鲁木齐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告到了法院,要求雇主王贵和电业局给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合计171106.60元。

    4月8日,记者从兵团外贸局向导法律服务中心了解到,3月23日,樊光华老人拿到了新市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由乌鲁木齐市电业局赔偿樊光华各种损失17万余元。

    □本案焦点

    两被告谁担责任   

    在法庭上,第一被告王贵认为,樊光华起诉的主体不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贵认为事故发生后,他已向樊光华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费用,对田恩甫的死,他不应负责。

    樊光华的代理人康明亮认为,王贵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违章翻建房屋,还在建房时对违章房屋进行加层,这是导致田恩甫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王贵是当地的长期住户,应当考虑到房屋加层后肯定会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所以,王贵对田恩甫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被告电业局在答辩时说,在接到诉状前,我方并不知道这件事,原告也没有找过我们。据调查,王贵的建筑是违法建筑,其房屋加层后离10千伏高压电线的距离不足3米,违反了我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建房,违法施工。电业局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则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即在本案中无论电业局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另外,电业局作为管理部门,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之责。

    □法院说法

    雇主无须担责

    新市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恩甫在给王贵提供劳务时,触及高压电线后从屋顶坠地身亡,电业局作为高压电线的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必要的保护及明显标志,应承担特殊侵权的赔偿责任。王贵的违章建房与田恩甫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作为房主王贵已经支付了原告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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