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电死建筑工人 电力公司被判赔偿
2005-05-19 09:53:5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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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网上海频道5月19日消息:在施工过程中,两兄弟因移动铁制脚手平台,不小心触及一万伏高压线,当场遭电击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建筑公司及该工程的具体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然而,建筑公司却向法庭申请要求追加电力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嘉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电力公司也承担近20万元的赔偿责任。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仍维持原判。
两兄弟施工触电而亡2003年6月11日,新东洋公司与加锋公司签订了围墙、外墙装修合同,加锋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即分包给杨咸国,并由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6月21日下午1时许,施工人员童东、童杰两兄弟在施工现场忽然遭电击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两人在将超高的铁制脚手平台移动时,不小心与高压线相碰,电击而亡。
为此,死者家属将新东洋、加锋公司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然而,新东洋却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市电力公司嘉定供电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有否责任
究竟电力公司在该起事故中有没有责任,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
加锋公司提出,导致童氏兄弟电死的电力设施竣工于2001年4月16日,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力设施施工前,应首先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但该许可证却在2003年7月22日办出,距离触电事故发生晚了一个月。因此,该电力设施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违规设置状态,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提出,电力公司在设置高压电设施后,在该设施周边也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因此,也应该承担责任。
电力公司则陈述,涉案电力设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电力公司还认为,童东、童杰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从事了法律禁止性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电力公司对上述情况应免除法律责任。
电力公司被判赔20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从事高空、高压、易燃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童东、童杰作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推移脚手移动架时触及高压线,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触及高压电的可能,因此,作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电力公司,也应对童东、童杰触电致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电力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童东、童杰施工作业区属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因此,电力公司以童东、童杰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辩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两兄弟施工触电而亡2003年6月11日,新东洋公司与加锋公司签订了围墙、外墙装修合同,加锋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即分包给杨咸国,并由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6月21日下午1时许,施工人员童东、童杰两兄弟在施工现场忽然遭电击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两人在将超高的铁制脚手平台移动时,不小心与高压线相碰,电击而亡。
为此,死者家属将新东洋、加锋公司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然而,新东洋却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市电力公司嘉定供电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有否责任
究竟电力公司在该起事故中有没有责任,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
加锋公司提出,导致童氏兄弟电死的电力设施竣工于2001年4月16日,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力设施施工前,应首先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但该许可证却在2003年7月22日办出,距离触电事故发生晚了一个月。因此,该电力设施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违规设置状态,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提出,电力公司在设置高压电设施后,在该设施周边也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因此,也应该承担责任。
电力公司则陈述,涉案电力设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电力公司还认为,童东、童杰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从事了法律禁止性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电力公司对上述情况应免除法律责任。
电力公司被判赔20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从事高空、高压、易燃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童东、童杰作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推移脚手移动架时触及高压线,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触及高压电的可能,因此,作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电力公司,也应对童东、童杰触电致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电力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童东、童杰施工作业区属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因此,电力公司以童东、童杰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辩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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