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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建议出台司法保护电力设施

  2004-12-20 13:13: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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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针对破坏电力设施中“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现状,省公安厅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专项行动办公室日前向公安部上书,就出台破坏电力设备罪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解释提出建议。

  建议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保护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保护的电力设施”,并未包含集体、私人兴建的电力设施。专项行动办公室认为,集体、私人兴建的电力设施也存在保护范围问题,建议将修改为“电力设施包含与电力生产、输送有直接关系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并未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作出明确定义。行动办公室建议,将拆卸电力设施,盗割输电导线、电力电缆,毁坏电力设施,放火焚烧电力设施等十种行为定义为“破坏电力设备”。

  对于破坏电力设施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法律未明文规定,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办公室提出,可将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造成重大停电事故等7种后果认定为“严重后果”。

  案例链接:眉山乐山破获涉电大案

  省公安厅自今年10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以来,眉山、乐山两地相继破获了省厅挂牌督办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

  今年3月,眉山市彭山县境内连续发生多起盗割输电线案件,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在3个多月的侦查下,专案组发现曾有犯罪前科的史桂明、左建国有重大嫌疑。专案组最终在彭山县城北门将正在销赃的史桂明抓获,其后相继抓获了其他团伙成员,破获了发生在彭山境内7个乡镇的41起盗割输电线路案件。

  2003年9月2日,乐山市五通桥西坝镇高河村3组抽水房的两档4根总长120米的铝胶线被盗割,损失达到3万余元。2004年4月4日,五通桥区桥沟镇井房村6组,正在使用中的红豆干线6―4杆间

  152米的铝胶线被盗割,总价3万余元。专案组最后查明,两案均是由涂金富和董树明所为,11月5日、6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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