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违法施工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无责任
2004-12-24 09:41: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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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为修车库棚顶,碰了高压线不幸身亡。死者家属一怒告起了高压线的产权单位―――沈阳供电公司。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死者柳维范系违法施工,沈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19日,柳维范为东陵街道办事处改造的车库棚顶漏雨,维修时,柳维范不慎碰到了棚顶上方约1米处的高压线而死亡。柳维范的妻子罗红艳认为,沈阳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单位,对柳维范触电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沈阳供电公司认为柳维范触电死亡是其违反法律规定,违规作业造成的,沈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罗红艳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阳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在法庭沈阳供电公司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高压电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柳维范在事发电力线路的10米保护区内作业属违法施工,故沈阳供电公司对其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柳维范违法施工造成触电死亡,沈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罗红艳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罗红艳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柳维范确系违法施工造成触电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沈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罗红艳的上诉,维持原判。(崔淼淼)
2003年11月19日,柳维范为东陵街道办事处改造的车库棚顶漏雨,维修时,柳维范不慎碰到了棚顶上方约1米处的高压线而死亡。柳维范的妻子罗红艳认为,沈阳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单位,对柳维范触电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沈阳供电公司认为柳维范触电死亡是其违反法律规定,违规作业造成的,沈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罗红艳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阳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在法庭沈阳供电公司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高压电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柳维范在事发电力线路的10米保护区内作业属违法施工,故沈阳供电公司对其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柳维范违法施工造成触电死亡,沈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罗红艳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罗红艳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柳维范确系违法施工造成触电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沈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罗红艳的上诉,维持原判。(崔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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