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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

  2004-12-27 09:43:29    来源:澳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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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国家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标志着中国将通过立法促进和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的持续稳定供应,防止快速增长的能源利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该草案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将可再生能源的范围界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并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草案还分别规定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等。草案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通常是指不污染环境、在自然中可再生的能源。主要为水电、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等在自然界中可不断再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目前全球已有五十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以不同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欧洲北部的瑞典到南部的西班牙,风力发电站已与普通电网相互连接。欧洲十年内建造的风力发电站已是核电站的两倍多,总装机容量已相当于廿五座核电站的发电量。

  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能源供应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全国常规能源探明总资源量约八千二百亿吨标准煤,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一千五百亿吨标准煤,约占世界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的百分之十,主要以煤炭资源为主,石油、天然气比例甚小。在人均占有量方面,中国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分别为世界人均水平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五。

  中国的水源虽然丰富,但开发受到环境、淹没、移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能源资源缺乏、结构不够合理、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能源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中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现实的情况是,以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利用等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还不大,去年只有约五千二百万吨标准煤,仅占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百分之三。据国家发改委的测算,在今后二十至三十年内,中国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八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如果辅以国家政策有力支持,在今后几十年,中国可再生能源事业将可得到更大发展,其利用量在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中的比例将进一步提高,正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

  发展可再生能源也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在中国,目前约有九成的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七成的烟尘排放来自石化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又是温室气体大量排放的重要原因。此外,发展可再生能源还有利于改善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目前全国八亿多农村居民中的六成,仍主要依靠直接燃烧麦秆、薪柴等,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还威胁生态环境。

  发展可再生能源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该草案从法律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鼓励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明确电网企业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更重要的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草案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的分摊。

  草案还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通过激励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稿件来源:《澳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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