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两“诉” 农民工赢了官司
2005-01-05 10:01:04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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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笔者近日从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社保局对宣汉县柏树镇农民工魏兴顶在某电力有限公司做工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经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魏兴顶作出的工伤认定。
2002年11月电力公司在宣汉县柏树镇进行农网改造,第三人刘先明、胡家佑、魏兴顶、张波、胡兴海等九人已在宣汉县柏树镇1村、13村做户外线路安装,11月13日公司所属的天生供电所与刘先明、胡家佑为做户表工程又签订《电力安装劳务协议书》,将柏树镇1村、10村、13村的户表进行安装,并对1村、13村新旧线路实施搭接,1村增补线路安装工程交由刘、胡二人,此协议也将前期户外线路安装工程包括在内,并约定在施工中乙方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所有材料由天生供电所提供,同时对外线和户表安装的工程酬劳进行了约定。施工中刘先明等9人的生活由供电所统一安排。同年11月17日上午,农民工魏兴顶在安装户表时,由于墙面固定的铁钩脱落从楼梯上摔倒受伤,经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3年7月16日出院。7月18日向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宣劳工伤认[2003]16号工伤认定结论书,确认魏兴顶为工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宣汉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宣府复决字[2004]2号行政决定书,认为宣劳工伤认[2003]16号文件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维持。
公司不服宣府复决字[2004]2号行政决定书,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以魏兴顶超期申请认定工伤,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超期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为由,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宣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宣劳工伤认[2003]16号工伤认定结论书。
魏兴顶不服宣汉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159号、劳社厅函[2001]261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川劳动医函[2000]8号文件规定,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达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魏兴顶提出工伤申请,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改判;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2004]宣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劳工伤认[2003]16号工伤认定结论书。
一起历经11个月的工伤认定案件先后经过“行政复议”两起“行政诉讼”而告终结,公司应当承担魏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从而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宣劳仲)
2002年11月电力公司在宣汉县柏树镇进行农网改造,第三人刘先明、胡家佑、魏兴顶、张波、胡兴海等九人已在宣汉县柏树镇1村、13村做户外线路安装,11月13日公司所属的天生供电所与刘先明、胡家佑为做户表工程又签订《电力安装劳务协议书》,将柏树镇1村、10村、13村的户表进行安装,并对1村、13村新旧线路实施搭接,1村增补线路安装工程交由刘、胡二人,此协议也将前期户外线路安装工程包括在内,并约定在施工中乙方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所有材料由天生供电所提供,同时对外线和户表安装的工程酬劳进行了约定。施工中刘先明等9人的生活由供电所统一安排。同年11月17日上午,农民工魏兴顶在安装户表时,由于墙面固定的铁钩脱落从楼梯上摔倒受伤,经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3年7月16日出院。7月18日向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宣劳工伤认[2003]16号工伤认定结论书,确认魏兴顶为工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宣汉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宣府复决字[2004]2号行政决定书,认为宣劳工伤认[2003]16号文件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维持。
公司不服宣府复决字[2004]2号行政决定书,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以魏兴顶超期申请认定工伤,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超期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为由,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宣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宣劳工伤认[2003]16号工伤认定结论书。
魏兴顶不服宣汉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159号、劳社厅函[2001]261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川劳动医函[2000]8号文件规定,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达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魏兴顶提出工伤申请,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改判;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2004]宣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劳工伤认[2003]16号工伤认定结论书。
一起历经11个月的工伤认定案件先后经过“行政复议”两起“行政诉讼”而告终结,公司应当承担魏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从而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宣劳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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