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上电杆玩耍被击成五级伤残 独臂少年获赔20万
2005-01-06 16:54:56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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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金黔在线讯因被高压电击伤致残,家住天柱县坌处镇的11岁少年吴育标一纸诉状将天柱县电力公司等6被告和1名第三人告上法庭,索赔54.24万元。1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决天柱县电力公司和天柱县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井矿区洋满坡金矿分别赔偿15万和5万元。
原告吴育标诉称,2003年8月31日,他在弟弟吴育举和第三人袁世福的帮助下,爬上安装有变压器的电杆上玩耍时,被电击落在地受伤,后被截去左臂,医院鉴定为五级伤残。由于被告原云龙公司洋满坡金矿潘存福、龙国浩等人出资兴建变压器,后又将变压器非法转让给龙安荣、龙安校、龙安光等人,龙等人又将变压器非法转让给被告金鑫公司铁坡金矿新一坑彭金林等人,几被告在占有管理变压器期间,均疏于管理,未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被告天柱县电力公司对未作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变压器冒险送电作业,致原告被电击伤残。因此,6被告及第三人袁世福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黔东南州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受伤是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所致,遂于2004年6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育标的诉讼请求。原告及其监护人不服,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吴育标爬上电杆被电击落致伤,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县电力公司是线路的使用人、受益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县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井矿区洋满坡金矿系高压线的产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他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行为因对吴育标致残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作者:齐白生
原告吴育标诉称,2003年8月31日,他在弟弟吴育举和第三人袁世福的帮助下,爬上安装有变压器的电杆上玩耍时,被电击落在地受伤,后被截去左臂,医院鉴定为五级伤残。由于被告原云龙公司洋满坡金矿潘存福、龙国浩等人出资兴建变压器,后又将变压器非法转让给龙安荣、龙安校、龙安光等人,龙等人又将变压器非法转让给被告金鑫公司铁坡金矿新一坑彭金林等人,几被告在占有管理变压器期间,均疏于管理,未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被告天柱县电力公司对未作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变压器冒险送电作业,致原告被电击伤残。因此,6被告及第三人袁世福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黔东南州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受伤是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所致,遂于2004年6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育标的诉讼请求。原告及其监护人不服,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吴育标爬上电杆被电击落致伤,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县电力公司是线路的使用人、受益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县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井矿区洋满坡金矿系高压线的产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他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行为因对吴育标致残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作者:齐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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