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电厂固定工身份 一清华大学毕业生索赔
2005-01-18 10:41:22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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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由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国企退出对电厂的管理,毕业于清华大学的王某也因此丧失了国企固定工的身份。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国企依据相关规定赔偿其18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近日,海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根据王某诉称,他198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93年3月,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简称电力公司)将王某从其下属的福建永安火电厂调派到厦门嵩屿电厂工作。在此期间,名义上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先后是嵩屿电厂筹建处和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公司)嵩屿电厂,但是,王某的实际劳动人事关系、薪资由电力公司负责,而他的社会保险费由电力公司在其注册所在地―――福州进行投保缴纳。
2004年6月,由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实行厂网分开、行业分离,电力公司退出嵩屿电厂的生产承包,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因此丧失了国有企业原固定工的身份。王某认为,他从1986年大学毕业至今已连续工作18年,根据相关规定,电力公司应一次性发给王某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遭电力公司拒绝。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8385元。
电力公司认为,王某1993年离开福建永安火电厂到厦门嵩屿电厂工作,没有与电力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是先后与嵩屿电厂筹建处、华夏公司嵩屿电厂签订劳动合同,电力公司只是依据规定对王某和嵩屿电厂员工进行行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因此,电力公司自始至终没有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电力公司基于国家政策退出承包经营后,根据协议约定,他们已支付华夏公司1500万,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今后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现王某仍在华夏公司工作,并没有终止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损失。因此王某要求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庭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因电力公司承包厦门嵩屿电厂的生产经营,王某1993年起调动至嵩屿电厂工作至2004年3月,其间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但是,根据电力公司与华夏公司达成的协议约定,交接后电力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华夏公司承继,电力公司支付华夏公司1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电厂员工此前在电力公司方工作年限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现王某已和华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内,因此王某主张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王某诉称,他198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93年3月,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简称电力公司)将王某从其下属的福建永安火电厂调派到厦门嵩屿电厂工作。在此期间,名义上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先后是嵩屿电厂筹建处和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公司)嵩屿电厂,但是,王某的实际劳动人事关系、薪资由电力公司负责,而他的社会保险费由电力公司在其注册所在地―――福州进行投保缴纳。
2004年6月,由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实行厂网分开、行业分离,电力公司退出嵩屿电厂的生产承包,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因此丧失了国有企业原固定工的身份。王某认为,他从1986年大学毕业至今已连续工作18年,根据相关规定,电力公司应一次性发给王某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遭电力公司拒绝。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8385元。
电力公司认为,王某1993年离开福建永安火电厂到厦门嵩屿电厂工作,没有与电力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是先后与嵩屿电厂筹建处、华夏公司嵩屿电厂签订劳动合同,电力公司只是依据规定对王某和嵩屿电厂员工进行行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因此,电力公司自始至终没有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电力公司基于国家政策退出承包经营后,根据协议约定,他们已支付华夏公司1500万,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今后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现王某仍在华夏公司工作,并没有终止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损失。因此王某要求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庭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因电力公司承包厦门嵩屿电厂的生产经营,王某1993年起调动至嵩屿电厂工作至2004年3月,其间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但是,根据电力公司与华夏公司达成的协议约定,交接后电力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华夏公司承继,电力公司支付华夏公司1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电厂员工此前在电力公司方工作年限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现王某已和华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内,因此王某主张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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