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下属私分3785万国资 山西省电科院原院长获刑
2005-01-31 14:25:15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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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等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20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5名被告分别为省电科院原院长陈懋龙、副院长毛原祺、宋跃红、财务科长王建政、经营科长王玉琦。2004年8月,太原市检察院以5名被告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同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省电力科学研究院作为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虚列支出,隐瞒截留收入,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私分总额达378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陈懋龙、毛原祺、王建政、王玉琦作为电科院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的刑事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陈懋龙贪污公款1万元,宋跃红贪污公款73.70万元,王建政贪污公款99.81万元,王玉琦贪污公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懋龙受贿2000美元、2万元人民币,宋跃红受贿18万元人民币,毛原祺受贿8000元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陈懋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毛原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宋跃红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建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万元。王玉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各被告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当庭宣判后,5名被告均提出上诉。
5名被告分别为省电科院原院长陈懋龙、副院长毛原祺、宋跃红、财务科长王建政、经营科长王玉琦。2004年8月,太原市检察院以5名被告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同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省电力科学研究院作为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虚列支出,隐瞒截留收入,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私分总额达378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陈懋龙、毛原祺、王建政、王玉琦作为电科院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的刑事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陈懋龙贪污公款1万元,宋跃红贪污公款73.70万元,王建政贪污公款99.81万元,王玉琦贪污公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懋龙受贿2000美元、2万元人民币,宋跃红受贿18万元人民币,毛原祺受贿8000元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陈懋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毛原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宋跃红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建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万元。王玉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各被告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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