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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头悬三条“高压线”

  2005-02-28 09:16:40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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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2号国务院令,颁布《电力监管条例》。《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条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条例》对电价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条例》为电力企业设置了三条“高压线”。如触犯其中之一,电力监管机构可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条例还明确,对违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另外,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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