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作案13起 破坏电力设施惯犯被判死刑
2005-03-28 09:57:31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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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张乐克 通讯员熊威 魏海龙 23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电力设施案一审宣判,首犯黄朝富被判处死刑。这是我省首次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判处极刑。
黄朝富,42岁,系丹江口市凉水河镇沙沟河村人,曾因抢劫被判刑15年。刑满释放后,又纠集李书牛、柯尊有、王国均、杨春富等人,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先后窜至丹江口、谷城县、老河口市等地,疯狂盗窃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其中,黄朝富破坏电力设备24起,破坏变压器26台,盗窃作案13起,抢劫作案1起,涉案价值达25万余元。
另4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年、有期徒刑5年,并处1000元―4000元不等的罚金。
我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燃气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朝富,42岁,系丹江口市凉水河镇沙沟河村人,曾因抢劫被判刑15年。刑满释放后,又纠集李书牛、柯尊有、王国均、杨春富等人,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先后窜至丹江口、谷城县、老河口市等地,疯狂盗窃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其中,黄朝富破坏电力设备24起,破坏变压器26台,盗窃作案13起,抢劫作案1起,涉案价值达25万余元。
另4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年、有期徒刑5年,并处1000元―4000元不等的罚金。
我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燃气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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