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偷来盗窃罪(相关背景4条)
2004-11-04 10:20: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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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消息: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偷电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如果被发现,顶多罚点儿款了事,然而,鸡东县农民于明和却因为长期偷电不但被罚了款,还被法院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这也是鸡东县因为偷电而被判刑的首例案件,一起来看看。
2002年7月,鸡东县农电公司的电力执法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该县永安镇永平村长期以来农网低压线损居高不下,根据以往的经验,执法人员怀疑有人长期偷电。
同期农电保卫科长:正常线损在10%左右,这个村高的时候却达到30%。
经过排查走访,执法人员认定,42岁的本村村民于明和有重大窃电嫌疑,7月17日凌晨,执法人员在于明和家当场查获了正在使用中的大量窃电工具,通过这些自制的工具,电流源源不断的进入了于明和的家中。经过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于明和累计窃电六千多度,折合人民币3785元,如此猖獗的窃电行为,令执法人员十分震惊。
同期保卫科长:《电力法》96年实施,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们认为大大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畴,所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2年7月31日,于明和被逮捕,9月27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明和犯有盗窃罪,依法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明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明和认罪态度较好,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明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同期法官: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的行为,盗窃的对象既可以是有形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包括电、煤气等,都可以成为盗窃犯罪对象,我省规定,数额一千元以下,行政处罚,一千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这一案件成为了鸡东县有史以来因为偷电而被判刑的首例案件。而事实上,在我省农村,偷电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多数人已经见怪不怪,于明和却因为偷电被判了刑,这在村民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大多数村民认为,尽管偷电不是什么好事,但也不至于犯法,连于明和本人都没有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
同期罪犯于明和:没想到这么大的后果,否则不会。
同期村民甲:以前偷电就罚点钱,没寻思这么严重。
同期村民乙:就寻思偷电不犯毛病,没想到给蹲起来呀。
农民们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除了受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漠等影响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同期保卫科长:以前都是罚罚款就没事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更没有到法院判刑的。
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使许多农民在思想上产生了误区,无形之中纵容了窃电现象的发生,也成了导致于明和长期窃电的外因,然而,于明和走向犯罪还有着深刻的内因,那就是他自身的好逸恶劳。永平村是当地有名的小康村,大多数村民的日子过得都很红火,惟独于明和家总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
同期罪犯于明和:我不是一个勤劳的人,本身我有劳动能力,没有把家维持好。
同期村民:他二十几岁就不干活,他爹就懒,房子还是生产队出钱给盖的。
同期村民:又穷又懒,不愿意干活,有口吃的就不干。
同期村民:懒的邪乎,地也不种,家里造得那样。
于明和不但不种口粮田,就连自家房前屋后菜园子里都杂草丛生,于明和的懒惰可见一斑。2000年,妻子由于不堪忍受贫困的生活离他而去,家中留下了9岁的孩子和双目失明的母亲需要照顾,妻子的离去并没有激发起于明和作为一个男人的责任心,反而使他的思想变得更加颓废,行为上更加好吃懒做,家庭也贫困到了连电费都交不起的程度。
同期于明和的舅舅:媳妇一跑更完了,没心思干活了,日子就对付过。
自2000年5月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无论春夏秋冬,于明和家从来就没有买过煤或者烧柴,偷来的电是他家里唯一可利用,而且是取之不尽的能源。
同期于明和:做饭、取暖、照明用的全部是偷来的电。
由于窃电的工具比较显眼,当地的电工多次到于明和的家里劝阻,于明和表面附和着,电工一走他随即又继续偷电。说了不听,罚款他又拿不出来,时间久了,电工也拿他没有办法,这使得于明和的心理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对偷电行为的错误认识和偷电欲望的进一步膨胀终于使于明和滑进了犯罪的深渊,如今,身陷囹圄的他对自己的行为终于有了新的认识。
同期于明和:我感觉法律是公正的,我应该得到制裁,通过这次以后我要努力干活,生活再困难也不能偷电了。
于明和的一步步走向犯罪无疑给那些思想上还存在误区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同期保卫科长:这是一个典型案例,电是国家的商品,要守法用电,不要谋取私利。
2002年7月,鸡东县农电公司的电力执法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该县永安镇永平村长期以来农网低压线损居高不下,根据以往的经验,执法人员怀疑有人长期偷电。
同期农电保卫科长:正常线损在10%左右,这个村高的时候却达到30%。
经过排查走访,执法人员认定,42岁的本村村民于明和有重大窃电嫌疑,7月17日凌晨,执法人员在于明和家当场查获了正在使用中的大量窃电工具,通过这些自制的工具,电流源源不断的进入了于明和的家中。经过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于明和累计窃电六千多度,折合人民币3785元,如此猖獗的窃电行为,令执法人员十分震惊。
同期保卫科长:《电力法》96年实施,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们认为大大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畴,所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2年7月31日,于明和被逮捕,9月27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明和犯有盗窃罪,依法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明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明和认罪态度较好,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明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同期法官: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的行为,盗窃的对象既可以是有形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包括电、煤气等,都可以成为盗窃犯罪对象,我省规定,数额一千元以下,行政处罚,一千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这一案件成为了鸡东县有史以来因为偷电而被判刑的首例案件。而事实上,在我省农村,偷电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多数人已经见怪不怪,于明和却因为偷电被判了刑,这在村民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大多数村民认为,尽管偷电不是什么好事,但也不至于犯法,连于明和本人都没有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
同期罪犯于明和:没想到这么大的后果,否则不会。
同期村民甲:以前偷电就罚点钱,没寻思这么严重。
同期村民乙:就寻思偷电不犯毛病,没想到给蹲起来呀。
农民们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除了受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漠等影响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同期保卫科长:以前都是罚罚款就没事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更没有到法院判刑的。
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使许多农民在思想上产生了误区,无形之中纵容了窃电现象的发生,也成了导致于明和长期窃电的外因,然而,于明和走向犯罪还有着深刻的内因,那就是他自身的好逸恶劳。永平村是当地有名的小康村,大多数村民的日子过得都很红火,惟独于明和家总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
同期罪犯于明和:我不是一个勤劳的人,本身我有劳动能力,没有把家维持好。
同期村民:他二十几岁就不干活,他爹就懒,房子还是生产队出钱给盖的。
同期村民:又穷又懒,不愿意干活,有口吃的就不干。
同期村民:懒的邪乎,地也不种,家里造得那样。
于明和不但不种口粮田,就连自家房前屋后菜园子里都杂草丛生,于明和的懒惰可见一斑。2000年,妻子由于不堪忍受贫困的生活离他而去,家中留下了9岁的孩子和双目失明的母亲需要照顾,妻子的离去并没有激发起于明和作为一个男人的责任心,反而使他的思想变得更加颓废,行为上更加好吃懒做,家庭也贫困到了连电费都交不起的程度。
同期于明和的舅舅:媳妇一跑更完了,没心思干活了,日子就对付过。
自2000年5月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无论春夏秋冬,于明和家从来就没有买过煤或者烧柴,偷来的电是他家里唯一可利用,而且是取之不尽的能源。
同期于明和:做饭、取暖、照明用的全部是偷来的电。
由于窃电的工具比较显眼,当地的电工多次到于明和的家里劝阻,于明和表面附和着,电工一走他随即又继续偷电。说了不听,罚款他又拿不出来,时间久了,电工也拿他没有办法,这使得于明和的心理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对偷电行为的错误认识和偷电欲望的进一步膨胀终于使于明和滑进了犯罪的深渊,如今,身陷囹圄的他对自己的行为终于有了新的认识。
同期于明和:我感觉法律是公正的,我应该得到制裁,通过这次以后我要努力干活,生活再困难也不能偷电了。
于明和的一步步走向犯罪无疑给那些思想上还存在误区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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