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原总经理林孔兴受贿案开庭被告辩称无罪
2004-11-11 10:04:08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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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被告否认收受2万“卖官款”
控方:当年2月,经林孔兴提议,陈中义被作为候选人之一,在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党组会上讨论通过,陈中义得知此事后,于当年7月的一天,送给王萍2万元,王萍收受后告诉林孔兴。9月,陈中义被任命为重庆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
辩方:指控林孔兴伙同王萍收受陈忠义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不是事实。庭审中王萍否认收过陈忠义2万元,也否认曾经告知林孔兴收过2万元。陈忠义的证词中没有与林孔兴有经济交往的事实。
辩护人称未结装修费并非受贿款
控方:1998年,林孔兴夫妇在沙湖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年8月至次年初,广东省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武汉装饰分公司经理白宏伟,应林孔兴之女林海的要求,对这套房子进行了装修,享受了免费的装修后,王萍总觉得过意不去,为了补偿白,林孔兴与王萍商议,将一套已招标完结的合同标的额为399.92万元的装修工程,让白宏伟所在公司承接,后经鉴定,林家的装修造价共计13.9572万元。
辩方:指控林孔兴因家中装修房屋费用13.9572万元没有结账而认定受贿也是没有根据的。从所有事实中可以看到林孔兴对家庭具体事务是不管的,全由妻子承担。其大女儿林海为了缓和与父母之间的紧张关系,主动提出负责装修新房。而且听王萍说,白宏伟与林海在合伙开办装饰公司,故林孔兴也信以为真。装修过程中,林孔兴忙于公务,从未去过现场。当得知林海与白宏伟关系不好时,就询问过王萍,要她结清装修费。只是白宏伟不给合同和发票,造成装修费至今未结账。28层楼之所以单独拿出来招标,因为是最后一幢楼,其他楼盘都是建筑公司装修好的,但质量不好,故另行招标。如何招,让谁做,林孔兴一概没有过问。
林说老婆收钱,他管不了
控方:1998年下半年,中国电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吴某找到林孔兴夫妇,表达了想承接一家公司安装工程监理。经林孔兴打招呼后,王萍热心地与吴于1998年11月一起找人“疏通”,1999年,吴某如愿以偿。
为表示感谢,2002年10月,吴某打电话让王萍到自己家中拿走20万元,当晚王萍将此事告诉林孔兴,此款由王萍保管。
辩方:指控林孔兴知道王萍从吴惠华处拿来20万元从而认定林受贿20万元也缺乏证据。
林孔兴印象中王萍从吴惠华处拿来20万元好像讲过,但林孔兴只知道王萍与吴惠华退休后拟共同开办一个公司,林对此没有产生怀疑,故未深究。钱是锁在王萍在郑州的保险柜里的,林孔兴是没有钥匙的,是打不开保险箱的,从未接触过这笔钱款。他以为这是两个女人的事,他管不了。
丈夫辩解放任老婆不是犯罪
控方:1996年底,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准备在襄樊安装4台3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河南某建设公司经理刘某找到某局局长李某,想承接此安装工程,李某即找到林孔兴,要求其平衡一下河南、湖北两支施工队伍的利益,各干一半的工程,林孔兴表示同意。1997年,河南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襄樊电厂标的额达3.7亿元的机组安装工程,1999年底,工程快完工时,刘某安排儿子给王萍送去1万元钱,王萍收下后告诉了林孔兴。
辩方:指控林孔兴收受刘某儿子刘宏宇1万元人民币,既无事实,又无证据,可以说林孔兴盲然不知。林孔兴根本不认识刘宏宇,与刘也没有接触,只以为是来找王萍的。事后王萍根本没有给林孔兴说过刘宏宇去他们家的本意以及送钱的事。夫妇之间,各人担负不同的工作,凡是找王萍的人林不可能向她了解,也不去干预她的事情。但现在看来,林孔兴对家属放松管束确有教训值得汲取。但指控林孔兴本人收过1万元毫无证据。
辩词实录
林孔兴从来没想收别人的钱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
1、客观上林孔兴没有受贿的危害社会行为。
危害行为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本案中只有行为人实施了索贿或受贿行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实施这样的行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共同犯罪则必须有共同的受贿行为。林孔兴一无教唆行为;二无实行行为;三无帮助行为;更无组织行为。决不能说妻子做的事,一定牵连丈夫共同承担。
2、林孔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没有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向国家电力公司推荐陈忠义作为提干的候选人完全按正常的组织程序办理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我提出的原则,即:“在全集团范围内既搞过基建,又懂生产的正处级干部”都可作为考察对象。林孔兴从未向党组成员任何人打招呼推荐陈忠义,也没有单独提陈忠义作候选人,虽然他内心也认为陈忠义是符合条件的,是不错的。别人无论给他打过招呼与否都起不了什么作用。最后党组一致通过推荐陈忠义和张卫平二人作为候选人,结果上级单位对二位都提拔重用了。这完全是正常、合法的程序。
关于28层楼住宅装修事情,主要鉴于其他各幢房子原由房产公司装修,质量不好,<
控方:当年2月,经林孔兴提议,陈中义被作为候选人之一,在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党组会上讨论通过,陈中义得知此事后,于当年7月的一天,送给王萍2万元,王萍收受后告诉林孔兴。9月,陈中义被任命为重庆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
辩方:指控林孔兴伙同王萍收受陈忠义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不是事实。庭审中王萍否认收过陈忠义2万元,也否认曾经告知林孔兴收过2万元。陈忠义的证词中没有与林孔兴有经济交往的事实。
辩护人称未结装修费并非受贿款
控方:1998年,林孔兴夫妇在沙湖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年8月至次年初,广东省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武汉装饰分公司经理白宏伟,应林孔兴之女林海的要求,对这套房子进行了装修,享受了免费的装修后,王萍总觉得过意不去,为了补偿白,林孔兴与王萍商议,将一套已招标完结的合同标的额为399.92万元的装修工程,让白宏伟所在公司承接,后经鉴定,林家的装修造价共计13.9572万元。
辩方:指控林孔兴因家中装修房屋费用13.9572万元没有结账而认定受贿也是没有根据的。从所有事实中可以看到林孔兴对家庭具体事务是不管的,全由妻子承担。其大女儿林海为了缓和与父母之间的紧张关系,主动提出负责装修新房。而且听王萍说,白宏伟与林海在合伙开办装饰公司,故林孔兴也信以为真。装修过程中,林孔兴忙于公务,从未去过现场。当得知林海与白宏伟关系不好时,就询问过王萍,要她结清装修费。只是白宏伟不给合同和发票,造成装修费至今未结账。28层楼之所以单独拿出来招标,因为是最后一幢楼,其他楼盘都是建筑公司装修好的,但质量不好,故另行招标。如何招,让谁做,林孔兴一概没有过问。
林说老婆收钱,他管不了
控方:1998年下半年,中国电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吴某找到林孔兴夫妇,表达了想承接一家公司安装工程监理。经林孔兴打招呼后,王萍热心地与吴于1998年11月一起找人“疏通”,1999年,吴某如愿以偿。
为表示感谢,2002年10月,吴某打电话让王萍到自己家中拿走20万元,当晚王萍将此事告诉林孔兴,此款由王萍保管。
辩方:指控林孔兴知道王萍从吴惠华处拿来20万元从而认定林受贿20万元也缺乏证据。
林孔兴印象中王萍从吴惠华处拿来20万元好像讲过,但林孔兴只知道王萍与吴惠华退休后拟共同开办一个公司,林对此没有产生怀疑,故未深究。钱是锁在王萍在郑州的保险柜里的,林孔兴是没有钥匙的,是打不开保险箱的,从未接触过这笔钱款。他以为这是两个女人的事,他管不了。
丈夫辩解放任老婆不是犯罪
控方:1996年底,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准备在襄樊安装4台3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河南某建设公司经理刘某找到某局局长李某,想承接此安装工程,李某即找到林孔兴,要求其平衡一下河南、湖北两支施工队伍的利益,各干一半的工程,林孔兴表示同意。1997年,河南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襄樊电厂标的额达3.7亿元的机组安装工程,1999年底,工程快完工时,刘某安排儿子给王萍送去1万元钱,王萍收下后告诉了林孔兴。
辩方:指控林孔兴收受刘某儿子刘宏宇1万元人民币,既无事实,又无证据,可以说林孔兴盲然不知。林孔兴根本不认识刘宏宇,与刘也没有接触,只以为是来找王萍的。事后王萍根本没有给林孔兴说过刘宏宇去他们家的本意以及送钱的事。夫妇之间,各人担负不同的工作,凡是找王萍的人林不可能向她了解,也不去干预她的事情。但现在看来,林孔兴对家属放松管束确有教训值得汲取。但指控林孔兴本人收过1万元毫无证据。
辩词实录
林孔兴从来没想收别人的钱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
1、客观上林孔兴没有受贿的危害社会行为。
危害行为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本案中只有行为人实施了索贿或受贿行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实施这样的行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共同犯罪则必须有共同的受贿行为。林孔兴一无教唆行为;二无实行行为;三无帮助行为;更无组织行为。决不能说妻子做的事,一定牵连丈夫共同承担。
2、林孔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没有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向国家电力公司推荐陈忠义作为提干的候选人完全按正常的组织程序办理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我提出的原则,即:“在全集团范围内既搞过基建,又懂生产的正处级干部”都可作为考察对象。林孔兴从未向党组成员任何人打招呼推荐陈忠义,也没有单独提陈忠义作候选人,虽然他内心也认为陈忠义是符合条件的,是不错的。别人无论给他打过招呼与否都起不了什么作用。最后党组一致通过推荐陈忠义和张卫平二人作为候选人,结果上级单位对二位都提拔重用了。这完全是正常、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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