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涉电犯罪关键是建立长效机制
2004-11-22 13:23:12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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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渐趋专业化,危害程度也日趋严重。涉电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电力系统正常的生产工作,危及电力系统的安全,也给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以说,涉电犯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损害了广大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的利益。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电监会日前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可谓正当其时。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尤其是在一些涉电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重点省份,“专项行动”正在轰轰烈烈地展开。开展“专项行动”,对于打击涉电犯罪,遏制涉电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震慑犯罪分子,形成良好的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专项行动”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活动,而打击涉电犯罪,保护电力系统安全,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力设施的长久安全。
建立长效机制,首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电力企业在体制改革后,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形成打击涉电犯罪行为的合力。
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群防群治的原则,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依法护电、依法用电、参与管电和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这方面,有的地方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的群众组织,聘请群众护线员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长效机制,必须综合治理。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手段,通过多种有效措施,来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要尽快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等问题。在加大打击涉电犯罪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清查整顿,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另外,电力企业也应进一步完善自保机制。在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的同时,电力企业要加快科技进步,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设备自身的防护能力。要通过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一批专业人才,为长期开展打击涉电犯罪工作打下基础。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电监会日前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可谓正当其时。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尤其是在一些涉电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重点省份,“专项行动”正在轰轰烈烈地展开。开展“专项行动”,对于打击涉电犯罪,遏制涉电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震慑犯罪分子,形成良好的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专项行动”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活动,而打击涉电犯罪,保护电力系统安全,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力设施的长久安全。
建立长效机制,首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电力企业在体制改革后,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形成打击涉电犯罪行为的合力。
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群防群治的原则,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依法护电、依法用电、参与管电和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这方面,有的地方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的群众组织,聘请群众护线员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长效机制,必须综合治理。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手段,通过多种有效措施,来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要尽快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等问题。在加大打击涉电犯罪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清查整顿,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另外,电力企业也应进一步完善自保机制。在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的同时,电力企业要加快科技进步,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设备自身的防护能力。要通过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一批专业人才,为长期开展打击涉电犯罪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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