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根据公民立法建议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进入三审
2004-09-23 17:28: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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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 昨(22)日,首个根据公民立法建议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进入三审。与前两稿比较,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对此前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明晰,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例只适用于触电造成的非工伤人身伤亡事故处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处理工伤事故在性质上不同,不适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调查组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为处理触电事故的证据,送达当事人。
对触电事故责任按高压电触电事故和非高压电触电事故进行划分,是此次审议稿的最大变化。草案明确规定,因高压电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因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非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实行有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针对前两次常委会审议中部分委员提出因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垫付的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熊珩表示,目前我省尚不具备如交通事故抢救受害人那样建立交通事故赔偿基金,并由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医疗抢救费用垫付问题的条件,故只有等条件成熟后再对此进行规范。
(本报记者 胡敏)
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例只适用于触电造成的非工伤人身伤亡事故处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处理工伤事故在性质上不同,不适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调查组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为处理触电事故的证据,送达当事人。
对触电事故责任按高压电触电事故和非高压电触电事故进行划分,是此次审议稿的最大变化。草案明确规定,因高压电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因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非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实行有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针对前两次常委会审议中部分委员提出因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垫付的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熊珩表示,目前我省尚不具备如交通事故抢救受害人那样建立交通事故赔偿基金,并由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医疗抢救费用垫付问题的条件,故只有等条件成熟后再对此进行规范。
(本报记者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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