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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隐性职务犯罪”研究

  2004-10-09 11:20:14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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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肖 雄

  引子:今年来,我国电力系统暴露出严重的职务犯罪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现在查处和整改的重点主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常见的职务犯罪,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种类的职务犯罪缺乏应有的重视,但后者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更具有系统性和根本性,笔者称之为“隐性职务犯罪”,特著此文以期引起各界的重视。

  关键词语:电力系统、职务犯罪、国有企业

  一、 “隐性职务犯罪”现状

  本文所谓的“隐性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仅仅是对一些常见的、公开的、表面合法的而实质上是职务犯罪行为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目的在于将这些表面合法行为的实质暴露于天下。

  具体而言,在电力系统中最公开、最冠冕堂皇、问题最大就是以“减人增效,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为名义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下文简称多经企业)的经营、改革和重组,其中包含了大量的、系统的、根本性的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第一、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国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亦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而我国电力系统的多经企业则是典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结果。其一、大部分多经企业(特别是各地的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都由国有电力企业(国有电厂、供电公司、电力建设公司等)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当然包括董事、经理的兼任;其二、大部分多经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由国有电力企业直接任命或聘请,因此即使不存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情形,也能够达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效果;其三、大部分多经企业的大部分业务都来自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国有电力企业,构成了典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目的名义上是“减人增效,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实质上是“合法的”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即国有企业通过将具有垄断性的赢利业务交由其多经企业,让多经企业从中谋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原来集体性质的多经企业正在积极的股份化改造,改造的结果基本上是全员参股,管理层控股,说到底是将原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变成了多经企业的所有者,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最终受益者。

  这是一条“合法的、公开的”侵吞国有资产路线图:国有企业(负责人)――原集体性质多经企业(由国有企业负责人监管或者委派的人员控制)――改制为以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等为股东的新公司;在这一路线图的下面就是将高额垄断利润的电力业务转让给多经企业,最终落实到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的口袋里,实现了国有财产的“私有化”,而为这一行为买单的是广大电力用户和饱受电荒之苦的国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数据:至2000年,全国电力系统多种经营资产总额达1880亿元,净资产约50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1.6%,远高于电力主业的投资回报,其从业人员也达80万之众,且涉及一、二、三产业,全国电力“多种经营”法人企业达9600多个。

  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多经企业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中所得收入应当归国有电力企业所有,即应当是国有财产,而不是集体财产或者私有化的股份财产。如果我们认真执法,将形成涉及数千亿元资产的国家追索权,如果全部追索,将极大程度的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空缺的压力。

  第二、关联交易行为

  大量电力多经企业的存在必然导致关联交易。由于电力工程项目庞大、金额巨大,涉及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等多个环节,而相关企业又是千丝万缕的父母兄弟单位,“全国90%以上的电力多种经营还要依托电力市场的内部项目,做的全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亦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财产的流失,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原国电”国有资产流失45亿元,其中因违规处置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让利,造成国有资产向“多种经营”企业流失29.7亿元。

  一般形式的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与其的亲友经营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则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当予以追究。

  第三、涉及多经企业的违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问题多经企业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往往还操纵在国有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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