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天灾还是人祸?----苏州电力公司被判赔失火商行损失
2004-10-18 09:55:03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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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 建明 通讯员 劲虎 向荣
雷电交加之夜,位于吴江某镇的太湖家电商行发生火灾,店内货物全部毁损。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商行和为商行安装配电箱的电力公司各有说法。法院认为,消防部门认定商行失火是因配电箱短路所致,作为配电箱的出售及安装单位,电力公司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据此推定电力公司安装的配电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据此法院昨日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失火商行财物损失和员工待工工资、租赁费等共计9万余元。
2003年8月28日,正值江南酷暑,当晚天气闷热异常,晚饭后,天空雷声隆隆,到了晚上9时许,电闪雷鸣伴着一场倾盆大雨如期而至。镇东女老板李某开办的太湖家电商行突然浓烟弥漫,商行员工立即报警,人们迅速赶到现场扑灭火灾,但商行内所有家电货物已全部毁损。商行开业才一个多月,装潢装饰都是新的,当晚商行职工下班时,对商行内部进行了清扫,并且切断了电源。公安机关经侦查未发现有故意纵火的迹象,也没有发现现场有烟蒂着火的残留物。李某即委托公安部火灾原因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配电箱电线短路导致火灾发生。消防大队经核定该起火灾直接损失为81311元。
而该配电箱是由镇电力公司在一个月前所安装,商行主李某认为由于电力公司安装的配电箱质量存在缺陷,导致家电商行发生火灾,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直接与间接损失111658元。
电力公司对此提出抗辩,认为当天晚上发生强雷暴天气,小镇上有数处电器被雷击损坏,商行的配电箱起火也同样是雷击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依据《电力法》的规定,不应由电力公司赔偿其损失。为此,电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天的气象资料及当晚镇上数处被雷击损坏电器的证明。双方在法庭上各执己见,法院多次调解没有结果。
对此,法院走访了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论证。法院认为,公安消防大队依据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认定火灾原因为原告“靠北侧上配电箱内电线短路所致”,该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以火灾是由强雷暴天气遭受雷击所致,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发生火灾当天晚上发生雷暴天气,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电器商行的配电箱也必然遭受雷击而引起火灾。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及产品的安装者理应对其销售和安装的配电箱和电表的产品质量负责,现该配电箱内电线短路并引起火灾,推定被告出售及安装的配电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火灾的发生与被告销售和安装的配电箱电线短路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电力公司应对原告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火灾发生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费用和财物评估费用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商行在火灾后暂停营业也是不争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赔偿因停业2个月的实际损失,包括员工工资、房屋租赁费用等合理费用也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可得利润4300元和其他损失2000元所提交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电力公司应赔偿原告因火灾财物损失81311元、检测费3000元、财物评估费1400元,员工工资费6000元、商行房屋租赁费1667元、车库租赁费300元、工商管理费和卫生费158元,合计93836元。
雷电交加之夜,位于吴江某镇的太湖家电商行发生火灾,店内货物全部毁损。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商行和为商行安装配电箱的电力公司各有说法。法院认为,消防部门认定商行失火是因配电箱短路所致,作为配电箱的出售及安装单位,电力公司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据此推定电力公司安装的配电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据此法院昨日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失火商行财物损失和员工待工工资、租赁费等共计9万余元。
2003年8月28日,正值江南酷暑,当晚天气闷热异常,晚饭后,天空雷声隆隆,到了晚上9时许,电闪雷鸣伴着一场倾盆大雨如期而至。镇东女老板李某开办的太湖家电商行突然浓烟弥漫,商行员工立即报警,人们迅速赶到现场扑灭火灾,但商行内所有家电货物已全部毁损。商行开业才一个多月,装潢装饰都是新的,当晚商行职工下班时,对商行内部进行了清扫,并且切断了电源。公安机关经侦查未发现有故意纵火的迹象,也没有发现现场有烟蒂着火的残留物。李某即委托公安部火灾原因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配电箱电线短路导致火灾发生。消防大队经核定该起火灾直接损失为81311元。
而该配电箱是由镇电力公司在一个月前所安装,商行主李某认为由于电力公司安装的配电箱质量存在缺陷,导致家电商行发生火灾,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直接与间接损失111658元。
电力公司对此提出抗辩,认为当天晚上发生强雷暴天气,小镇上有数处电器被雷击损坏,商行的配电箱起火也同样是雷击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依据《电力法》的规定,不应由电力公司赔偿其损失。为此,电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天的气象资料及当晚镇上数处被雷击损坏电器的证明。双方在法庭上各执己见,法院多次调解没有结果。
对此,法院走访了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论证。法院认为,公安消防大队依据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认定火灾原因为原告“靠北侧上配电箱内电线短路所致”,该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以火灾是由强雷暴天气遭受雷击所致,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发生火灾当天晚上发生雷暴天气,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电器商行的配电箱也必然遭受雷击而引起火灾。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及产品的安装者理应对其销售和安装的配电箱和电表的产品质量负责,现该配电箱内电线短路并引起火灾,推定被告出售及安装的配电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火灾的发生与被告销售和安装的配电箱电线短路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电力公司应对原告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火灾发生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费用和财物评估费用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商行在火灾后暂停营业也是不争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赔偿因停业2个月的实际损失,包括员工工资、房屋租赁费用等合理费用也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可得利润4300元和其他损失2000元所提交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电力公司应赔偿原告因火灾财物损失81311元、检测费3000元、财物评估费1400元,员工工资费6000元、商行房屋租赁费1667元、车库租赁费300元、工商管理费和卫生费158元,合计93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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