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颁布施行《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
2004-10-28 14:04:12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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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加大对电源开发的管理力度,四川省最近颁布施行《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违规开发电源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电源资源是指已经查明的、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开发利用于发电的电源工程项目。其中,水电电源资源是指经审定的河流水电规划内的水电电源项目;火电电源资源是指所在的站(厂)址具备兴建火力发电站(厂)条件,并已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火电电源项目。
电源开发权包括勘察设计权及开发建设权。《办法》还对闲置项目电源开发权的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未按此《办法》取得电源勘察设计权或者开发建设权,擅自从事电源项目勘察设计或者开发的,许可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或者开发活动。电源开发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源开发权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已骗取电源开发权的,许可机关有权撤销许可,并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政府在《办法》中要求有关部门在符合保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制订电源开发权许可和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供公众查阅。
《办法》规定,电源资源是指已经查明的、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开发利用于发电的电源工程项目。其中,水电电源资源是指经审定的河流水电规划内的水电电源项目;火电电源资源是指所在的站(厂)址具备兴建火力发电站(厂)条件,并已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火电电源项目。
电源开发权包括勘察设计权及开发建设权。《办法》还对闲置项目电源开发权的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未按此《办法》取得电源勘察设计权或者开发建设权,擅自从事电源项目勘察设计或者开发的,许可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或者开发活动。电源开发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源开发权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已骗取电源开发权的,许可机关有权撤销许可,并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政府在《办法》中要求有关部门在符合保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制订电源开发权许可和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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