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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九角六分滞纳金 贵阳一市民起诉供电部门

  2004-10-29 10:59:32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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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社贵阳10月29日电(记者黄勇)因迟交电费而被供电部门断电,因此产生的4分钱滞纳金也被供电部门以“不足一元以一元计收”的规定收取了1元钱。为此,贵阳市退休工人程德忠起诉贵阳市市南供电局,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0.96元滞纳金及支付1元钱“精神损失费”。

  程德忠说,今年7月6日,贵阳市市南供电局以“未按期交纳电费”为由断了他家的电。当天交了电费后,供电部门并未及时恢复供电。程德忠认为,贵阳市市南供电局在其印制的缴费单上,明确要求电费的缴纳为“自抄表之日起五天内”,逾期不交者,将收取违约金。这一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程德忠说,这一条款只是市南供电局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明显不合《合同法》中的“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这一条款。程德忠要求法院判定供电局规定的“自抄表之日起5日内交纳电费”规定无效。据了解,贵阳市市北供电局及煤气、电信等部门均是以抄表后15日为限进行缴费。

  程德忠还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为电费发票的监制单位,世纪中天物业管理参与断电为由,也将其列为被告。而在此前,贵阳曾有市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质疑电费滞纳金“不足一元按一元计收”的合法性。供电部门对此的解释是,“不足一元按一元计收”是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作出的规定。贵阳律师程朝华则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创设了一种行政处罚权,是一种“霸王条款”,可视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所列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情形(新华社7月20日曾作报道)。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27日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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