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断落电死放羊农民法律援助使受害人家属获赔
2004-08-24 12:15:25 来源:西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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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法律服务所为没钱打官司的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受害人家属获得了20多万元的赔偿。
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8月27日,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在大通地区实施“大通10KV北五路(向阳路)、北八路(园林路)、北五路北八路联络路(建设路段园林路十字至向阳路丁字路口)城市电网改造工程”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属于大通县城建局主管的从建设路与向阳路丁字路口通往建国东路(即55#杆至66#杆)的路灯线路全部拆除,66#杆至67#杆以后的路灯线路未拆除,在马登良院中的66#杆按设计应当拆除,但未拆除。电网改造工程完毕时,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从66#杆上恢复了通往马登良等用户的照明用电。2003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受害人马生贵到自己家后面的东峡河边赶羊时,遭断落后掉在河中的66#杆至67#杆的路灯线电击死亡,马登良的一只羊也遭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大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做出了由电力公司负主要责任、城建局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未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电力公司、大通县城建局均认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形成纠纷。马登良、马占梅、 铁瑛、马若楠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后,遂诉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要求电力公司、大通县城建局赔偿经济损失370520元。
日前,法院二审中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马生贵的死亡,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了判决,由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等单位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269120元。
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8月27日,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在大通地区实施“大通10KV北五路(向阳路)、北八路(园林路)、北五路北八路联络路(建设路段园林路十字至向阳路丁字路口)城市电网改造工程”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属于大通县城建局主管的从建设路与向阳路丁字路口通往建国东路(即55#杆至66#杆)的路灯线路全部拆除,66#杆至67#杆以后的路灯线路未拆除,在马登良院中的66#杆按设计应当拆除,但未拆除。电网改造工程完毕时,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从66#杆上恢复了通往马登良等用户的照明用电。2003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受害人马生贵到自己家后面的东峡河边赶羊时,遭断落后掉在河中的66#杆至67#杆的路灯线电击死亡,马登良的一只羊也遭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大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做出了由电力公司负主要责任、城建局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未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电力公司、大通县城建局均认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形成纠纷。马登良、马占梅、 铁瑛、马若楠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后,遂诉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要求电力公司、大通县城建局赔偿经济损失370520元。
日前,法院二审中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马生贵的死亡,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了判决,由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等单位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269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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