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责令湖南一电厂停产并处罚款
2004-04-30 00:00: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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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苑萱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湖南某发电厂一期工程(2×300MW机组)1号机组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
该发电厂一期工程投资26.7亿元。1996年2月28日,原国家环保局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1998年12月26日,该项目正式开工,其1号机组和2号机组分别于2000年5月25日和2001年12月24日投入试生产。
2003年10月14~19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监测结论表明,该项目1号机组电除尘器发生故障无法运行,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Ⅱ时段标准限值。该项目1号机组除尘效率未达到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但该发电机组仍处于生产状态。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一期工程(2×300MW机组)1号机组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湖南某发电厂一期工程(2×300MW机组)1号机组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
该发电厂一期工程投资26.7亿元。1996年2月28日,原国家环保局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1998年12月26日,该项目正式开工,其1号机组和2号机组分别于2000年5月25日和2001年12月24日投入试生产。
2003年10月14~19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监测结论表明,该项目1号机组电除尘器发生故障无法运行,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Ⅱ时段标准限值。该项目1号机组除尘效率未达到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但该发电机组仍处于生产状态。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一期工程(2×300MW机组)1号机组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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