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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进入最后审议阶段

  2004-05-18 09:18:09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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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日前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一部新的法规条例《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目前已经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将进入最后审议阶段。

  据了解,该条例是根据公民提出的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主要针对我省当前触电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为公正、客观、及时地处理触电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制定的第一部触电事故处理方面的法规条例。该条例包括:总则、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调解、损害赔偿以及附则等六个部分。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触电造成人身伤亡的非工伤事故。在事故调查中规定,发生触电事故后,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抢救受害人,并保护好现场,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触电事故发生后的七日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对重特大事故,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在责任认定方面,条例将触电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上基本相当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次要原因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或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发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擅自对电力设施进行迁移、更动、操作、攀爬、射击、撞击等破坏行为,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破坏行为而造成触电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宋玲实习生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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