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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供用电条例》施行

  2004-06-02 13:00:28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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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提醒大家:即日起,《云南省供用电条例》正式施行。这部国内第一部规范供用电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是3月26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更加注重保护用户的利益。据了解,《条例》对如下内容作了规定:

  停电应当事前公告用户

  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计划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事前公告用户、答复用户的询问,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用户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发出《制止违章用电通知书》等。

  这几种情形将被停电

  用户逾期未交清电费,自逾期之日起15日仍未交清的;受电装置经有资质的单位检验不合格,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生产经营用户不在供电企业规定期限内退出私增用电容量设备或者补办增容手续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7日将中止供电通知书送达,并在中止供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用户。

  用户有权查电费

  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5日内答复。对于用户的查询,供电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处理的,用户可以直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交费要交违约金

  用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计算。电费违约金的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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