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屡遭破坏 供电形势雪上加霜
2004-06-14 08:51:4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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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 丁海军) 由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呈上升趋势,加上电力供应形势紧张,今年全国平均供电可靠率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负增长。在全国供电形势吃紧的情况下,电力设施屡遭破坏不仅直接威胁到电网安全,使原本严峻的供电形势雪上加霜,也给国有资产带来严重损失。
电力设施犯罪愈演愈烈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陆启洲说,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今年1至4月份,全国拉闸限电省份达24个,比去年全年拉闸限电的省份还多两个,预计今夏用电高峰形势比去年更加严峻,今年将是近几年电力缺口最大的一年。
陆启洲说:“更让人担心的是,今年全国平均供电可靠率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负增长,下降为99.866%。相当于我国城镇地区10千伏用户的年平均停电时间为11小时43分,比2002年增加了3个半小时。为了保证迎峰度夏工作平稳运行,加大对电力设施犯罪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由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设施遍布城乡、野外,加之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升级,保证供电安全任务艰巨。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已从拆盗单块塔材,发展到团伙盗窃数以吨计的塔材,从盗割低压线路发展到超高压线路,从不带电作案发展到带电作案,从盗割几十米导线到几万米导线,从暴利驱使发展到炸毁电缆、爆破电杆、纵火焚烧电力装置等蓄意破坏电力设施。
作案手段智能化、专业化,盗、运、销一条龙。不法分子配有现代通讯、交通工具,具有一定电力专业知识和防触电能力,采取带电作业,夜间流动作案。他们分工明确,先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得手后直接送到“厂家”,连夜将赃物化为铝锭,使侦破、取证更加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至2003年底,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共发生电力设施破坏案件4万多起,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今年一季度发生破坏、盗窃案件近1925起,被盗塔材一万多件,输电线路973千米,直接经济损失2500多万元。而城市70%的输电设备故障是由外力破坏引起的。
今年2月,北京供电公司110千伏清旺备用线路被盗,造成3座高压铁塔折断,由于导线下垂造成北京轻轨、京包铁路及公路交通一度中断。
去年6月,国家重点工程三峡至广东5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铁塔因导线被盗割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126万元,影响了三峡至广东工程的进展。
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打击监管不力
由于打击不力,监管弱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律上不配套,电力设施保护执行主体缺位或不作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不断升级。
一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公安机关警力、经费有限,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监督、查处、打击力度不够。有的将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认定为普通盗窃案件,往往以罚代刑,不能形成有效震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督管理弱化,销赃渠道畅通,也是电力设施犯罪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虽然国家严禁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收购电力、铁路、通信、市政等设施,但监督管理难度很大,一些不法废旧收购站为牟取暴利,与盗窃销赃犯罪嫌疑人互相勾结,形成了“盗、供、销”一条龙。
国家电网公司保卫处处长白鉴说,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也对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威胁。“施工不办相关手续,无防护措施,无视警示标志而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的事件越来越多。”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律上还不配套。《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如建设、维护电力设施走廊中,在树木砍伐上《电力法》与《森林法》就容易引起争议。
陆启洲说,原电力部、国家经贸委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改组、撤销,也造成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一些地方政府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已基本不再开展活动,各级电网公司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
完善监管加大惩处 确保供电安全
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专家表示,现在供电形势严峻,电力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迅速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力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供电安全。
白鉴认为,应尽快修订《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等各方面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职责,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出台配套法规,使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
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职责。根据《电力法》,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国家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中应明确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从各级政府职责上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缺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和发挥各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作用。
陆启洲说,必须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全社会的治安状况密切相关,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从法律法规、全民宣传、监督执法、惩处罪犯、加
电力设施犯罪愈演愈烈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陆启洲说,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今年1至4月份,全国拉闸限电省份达24个,比去年全年拉闸限电的省份还多两个,预计今夏用电高峰形势比去年更加严峻,今年将是近几年电力缺口最大的一年。
陆启洲说:“更让人担心的是,今年全国平均供电可靠率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负增长,下降为99.866%。相当于我国城镇地区10千伏用户的年平均停电时间为11小时43分,比2002年增加了3个半小时。为了保证迎峰度夏工作平稳运行,加大对电力设施犯罪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由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设施遍布城乡、野外,加之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升级,保证供电安全任务艰巨。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已从拆盗单块塔材,发展到团伙盗窃数以吨计的塔材,从盗割低压线路发展到超高压线路,从不带电作案发展到带电作案,从盗割几十米导线到几万米导线,从暴利驱使发展到炸毁电缆、爆破电杆、纵火焚烧电力装置等蓄意破坏电力设施。
作案手段智能化、专业化,盗、运、销一条龙。不法分子配有现代通讯、交通工具,具有一定电力专业知识和防触电能力,采取带电作业,夜间流动作案。他们分工明确,先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得手后直接送到“厂家”,连夜将赃物化为铝锭,使侦破、取证更加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至2003年底,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共发生电力设施破坏案件4万多起,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今年一季度发生破坏、盗窃案件近1925起,被盗塔材一万多件,输电线路973千米,直接经济损失2500多万元。而城市70%的输电设备故障是由外力破坏引起的。
今年2月,北京供电公司110千伏清旺备用线路被盗,造成3座高压铁塔折断,由于导线下垂造成北京轻轨、京包铁路及公路交通一度中断。
去年6月,国家重点工程三峡至广东5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铁塔因导线被盗割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126万元,影响了三峡至广东工程的进展。
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打击监管不力
由于打击不力,监管弱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律上不配套,电力设施保护执行主体缺位或不作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不断升级。
一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公安机关警力、经费有限,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监督、查处、打击力度不够。有的将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认定为普通盗窃案件,往往以罚代刑,不能形成有效震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督管理弱化,销赃渠道畅通,也是电力设施犯罪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虽然国家严禁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收购电力、铁路、通信、市政等设施,但监督管理难度很大,一些不法废旧收购站为牟取暴利,与盗窃销赃犯罪嫌疑人互相勾结,形成了“盗、供、销”一条龙。
国家电网公司保卫处处长白鉴说,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也对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威胁。“施工不办相关手续,无防护措施,无视警示标志而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的事件越来越多。”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律上还不配套。《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如建设、维护电力设施走廊中,在树木砍伐上《电力法》与《森林法》就容易引起争议。
陆启洲说,原电力部、国家经贸委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改组、撤销,也造成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一些地方政府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已基本不再开展活动,各级电网公司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
完善监管加大惩处 确保供电安全
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专家表示,现在供电形势严峻,电力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迅速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力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供电安全。
白鉴认为,应尽快修订《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等各方面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职责,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出台配套法规,使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
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职责。根据《电力法》,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国家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中应明确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从各级政府职责上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缺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和发挥各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作用。
陆启洲说,必须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全社会的治安状况密切相关,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从法律法规、全民宣传、监督执法、惩处罪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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