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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建言电力法修订

  2003-11-21 19:17:22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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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增加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节电写入电力法,电价电费应做大的调整

    ■本报记者 单继林

    国务院今年4月确定将《电力法》修订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年底之前完成送审稿。电力法修订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共同负责。目前,《电力法》的修订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一直关注修订工作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叶荣泗。

    现行《电力法》不能适应新形势

    叶荣泗说,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现在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后,政企分开、网厂分开初步实现,区域电力市场已经开始试点,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原国家经贸委)已经重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电力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电价改革也有了新的突破。而现行《电力法》对有关电力市场、电力交易规则、新的电价形成机制、新型电力管理体制等内容没有相应的规定。

    《电力法》修订建议

    叶荣泗先生建议,在修改《电力法》时专门增加一章“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开发利用”,将基本原则、配套法律制度、法律措施、法律保障等设置若干条文,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大力开展节能节电,应是一个长期战略,绝不应当成电力紧缺时的权宜之计。”叶荣泗建议,在修订的《电力法》中增加提高能效、节约电能的具体规定。比如,国家鼓励提高能源效率,发展热电联产,采用高效机组发电。国家鼓励推广节电技术和措施,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从事电力销售的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协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用电负荷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建立节电基金等方式加以支持和引导。

    修订后的《电力法》应当充分反映和保护改革成果

    叶荣泗认为,尽管改革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开放市场的改革方向和确立的目标是正确的。因此,修订后的《电力法》应当充分反映和保护改革成果,同时要能稳步推进电力改革不断深化。不仅应当设立专章对电力市场、电力监管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规定,而且应当对电价与电费一章作大的修改,以反映电力改革的新突破。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管电职能、方式的变化和权责的调整,特别是政府部门与电监会的职责划分必须加以协调与明确;还应把保护用电人的权益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叶荣泗表示,要处理好借鉴国际经验与结合国内实际的关系。虽然国外电力法的条文很少可以直接照搬照抄过来,但其法律的完备性和适应性特点是可以借鉴的。

    在《电力法》条文的繁与简、粗与细上,叶荣泗认为,像电力法这类经济法类的法律宜要求其条文解决全国适用的大问题,不宜过繁过细,条文要简明扼要。这并不意味着写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必须可操作。法律条文应当十分确定,不能既可这样又可那样;对难以在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而又确实需要的,应当灵活对待。

    叶荣泗说,必须要处理好《电力法》的稳定性与前瞻性的关系。修订后的《电力法》应当有稳定性。对于有些还缺少经验、拿不准的又体现改革方向的应当有所规定,比如大用电户的直接购电,比如不久的将来要实行的输电配电分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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