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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湖北省经委主任许克振答记者问

  2004-01-14 13:39:00    来源:湖北日报记者鄂学胜 通讯员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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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湖北在全国是窃电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一年因此损失电量3.4亿千瓦时,经济损失高达1.36亿元。不仅如此,窃电行为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及电网的安全运行,极易引发火灾事故,败坏社会风气。

日益猖獗的窃电现象已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去年12月29日,由省经济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经委主任许克振。

记者:以前我省也有类似的反窃电法规,为什么此次要四家联合出台这个《意见》?

许克振:由于电能的特殊商品特性,用电检查执法人员在查处窃电过程中的一些定量和定性问题难以把握,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许多大案要案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针对这一情况,我省主管部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结合《刑法》、《电力法》等法规的规定,出台了这一依法处理窃电行为的详细意见。

记者:此《意见》中,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电能行为?

许克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电设施上采取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盗窃电能:

一、在电力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致使法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后用电;

六、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七、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八、采用专用装置为他人窃电;九、采用其它方法窃电。记者:由于电能产品的特殊性,对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存在不同看法,《意见》是如何认定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

许克振:《意见》中有关规定非常明确。

一、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自制、改制的以及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设备可按实测的电流值确定设备容量。无法准确确定实际窃电使用的设备及容量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实际使用互感器倍率。

二、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根据不同窃电情况,按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1、能够查明企业产品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它辅助用电量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值计算确定。

2、在总表上窃电的,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原电力部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关于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的规定认定。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180天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三、窃电金额是指因窃电而非法占有的应交电费的金额,按以下方法认定:

1、不论是否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窃电金额按照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当地执行的电价计算(含当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本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它费用)。

2、窃电后又转售的,转售电价高于法定电价的窃电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电价低于法定电价的按法定电价计算。

记者:盗窃电能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追究窃电者法律责任?

许克振: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追补正常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对窃电者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协助他人盗窃电能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共同犯罪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1、教唆、指使、胁迫和协助他人窃电的;

2、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3、为他人窃电提供装置、工具和方便的。此外,因盗窃电能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导致停电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窃电者因窃电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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