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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就补充完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发出通知

  2003-09-08 12:22:47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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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6月12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生[2003]195号文,发出《关于补充完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国家电力公司编写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调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网厂分开后电网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国家电网公司在征求部分网省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调规》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黑体为《调规》的补充、完善内容),自颁发之日起与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并执行。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补充、完善条款
    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特、重大事故及下列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1)220千伏变电所全停或3座及以上110千伏变电所全停;
    2)500千伏主设备被迫停运;
    3)事故停电达100MW及以上;
    4)发电厂全停或对电网非计划停(减)负荷达400MW;
    对电网非计划停(减)负荷达400MW包括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
    5)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误操作事故;
    6)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4  非国家屯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发生事故涉及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配合或参加其进行事故调查。
    4.2.6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其与本企业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企业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
    5.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人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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