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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印发

  2003-09-08 12:24:00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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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6月初,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审[2003]184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及时掌握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经济损失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促进违规问题的纠正和相关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单位
    1.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即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他单位等。
    2.国家电网公司控股企业,即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二、报告内容及要求
    (一)报告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时的审计工作动态、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最终结果以及本单位整改情况等。
    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审计署及各派出机构或地方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审计调查等。
    审计署组织的对公司系统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有关事项,各报告单位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报告。
    其他外部审计事项按照以下要求报告:
    1.接到有关审前调查的通知和《审计通知书》的当日,填报《外部审计项目报告单》。
    2.外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在审计机关下达结论性文件之前),立即分项目报告。
    3.收到审计机关下达的结论性文件后1个月内,填报《审计结果报告单》,并附审计机关下达的结论性文件复印件。其中有重大问题的,应就有关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问题的责任者、有关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详细情况专题报告。
    (二)报告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内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在下达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当日,填报《审计结果报告单》。
    在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下达后1个月内,由报告单位就有关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问题的责任者、有关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详细情况专题报告。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问题,指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或违规金额较大,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形象、声誉的事项。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单项违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损失金额达30万元以上,以及被外部审计处以罚款;
    2.资产重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被投资企业已破产造成经济损失,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累计亏损额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
    4.在签订和履行各类经济合同中被诈骗,或对外担保被追索连带责任,或违规开具信用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5.存款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关闭或破产,致使本金利息到期无法收回,以及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
    6.查出的“账外资产”或“小金库”(10万元以上);
    7.涉及个人挪用、贪污或以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的问题,以及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经济案件;
    8.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问题。
    对于报告的重大问题,如有新的情况或未处理(解决和答复)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后续报告,直至全部解决。
    三、报告程序
    国家电网公司审计部是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有关事项按要求报国家电网公司审计部(传真电话:66597517或918127517;电子邮件地址:k-fang@sp.com.cn),并同时抄送相应的审计派出机构。
    1.《外部审计项目报告单》和《审计结果报告单》于填报当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单原件及相关资料随后送达。
    2.外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汇报,首先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书面报告原件随后送达。
    3.重大问题的分析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四、其他
    1.国家电网公司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实行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分设的实行共同负责)。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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