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公司印发《关于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有关处罚条款的若干要求》
2003-09-15 15:33: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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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1月29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发[2002]881号文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有关处罚条款的若干要求》。
通知说,随着电源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独立发电企业不断增加,电网经营企业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关于发电企业的限制或处罚规定,但存在着一些处罚条款依据不充分、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推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公司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有关处罚条款的若干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
一、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紧密结合各省区的实际,充分发挥各发电集团和各地方发电企业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的改革。
二、各单位要按照该若干要求认真核查本公司在处罚方面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提出整改措施。
三、各电网经营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观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原则,积极推进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电网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于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有关处罚条款的若干要求》提出: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6号文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开展“网厂分开、竞价上网”建立发电侧电力市场的试点工作,除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山东、浙江、辽宁、黑龙江、吉林等6个省市进行试点外,其他省(区、市)可开展竞价上网的前期准备工作。非试点单位开展竞价上网工作,必须有完整的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随着网厂分开工作的实施以及电网公司和发电集团公司的成立和独立运作,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来规范,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必须严格执行。目前,电网经营企业是发电企业的单一购买者,所有公用电厂的电力电量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必须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收购,以保证电网的完整和统一,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服从有关电网经营企业调度部门的统一调度,认真履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并网发电广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在这些协议和合同中不但要明确电厂对电网的责任和义务,还要进一步明确由于电网经营企业的原因对电厂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共同履行职责,以保证电网向用户提供连续、可靠、合格的电能。
四、发电企业须按照电网经营企业下达的调度计划、规定的功率和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命令调整功率和电压,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辅助服务收费条款、调度运行的处罚条款等要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已经省经贸委、物价局等政府部门明文规定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对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处罚条款,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发电企业之间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经过省经贸委、物价局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对有关运行指标如机组非计划停运、计划出力曲线、AGC功能、电网频率等的考核,要切实考虑发电机组的实际,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机组所允许的考核基础值,只对超出国家标准、规范或约定规定的范围的予以处罚。对违规违约的发电企业处罚方式主要以扣减责任者未上网电量、限期整改为宜,而且,扣减电量应按照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的办法重新分配处理;电网经营企业对违约的发电企业可以依法收取违约金,不能对发电企业罚款,更不能把罚款作为其经营性收入来源;由于发电企业机组自身问题,对电网经营企业造成损失或对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此损失由相应发电机组的拥有者承担。
六、发电企业的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必须服从电网经营企业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其调度命令。对于违反调度命令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电网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调度计划和对每一个并网发电厂实施调度。在同一电网中的不同发电企业的同类型机组的利用小时,目前要基本保持在同等的水平,保证各方合法利益。要明确由于社会用电量增加而对发电计划调整的规则,提高透明度。同时,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要按照“电网
通知说,随着电源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独立发电企业不断增加,电网经营企业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关于发电企业的限制或处罚规定,但存在着一些处罚条款依据不充分、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推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公司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有关处罚条款的若干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
一、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紧密结合各省区的实际,充分发挥各发电集团和各地方发电企业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的改革。
二、各单位要按照该若干要求认真核查本公司在处罚方面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提出整改措施。
三、各电网经营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观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原则,积极推进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电网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于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有关处罚条款的若干要求》提出: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6号文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开展“网厂分开、竞价上网”建立发电侧电力市场的试点工作,除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山东、浙江、辽宁、黑龙江、吉林等6个省市进行试点外,其他省(区、市)可开展竞价上网的前期准备工作。非试点单位开展竞价上网工作,必须有完整的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随着网厂分开工作的实施以及电网公司和发电集团公司的成立和独立运作,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来规范,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必须严格执行。目前,电网经营企业是发电企业的单一购买者,所有公用电厂的电力电量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必须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收购,以保证电网的完整和统一,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服从有关电网经营企业调度部门的统一调度,认真履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并网发电广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在这些协议和合同中不但要明确电厂对电网的责任和义务,还要进一步明确由于电网经营企业的原因对电厂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共同履行职责,以保证电网向用户提供连续、可靠、合格的电能。
四、发电企业须按照电网经营企业下达的调度计划、规定的功率和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命令调整功率和电压,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辅助服务收费条款、调度运行的处罚条款等要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已经省经贸委、物价局等政府部门明文规定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对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处罚条款,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发电企业之间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经过省经贸委、物价局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对有关运行指标如机组非计划停运、计划出力曲线、AGC功能、电网频率等的考核,要切实考虑发电机组的实际,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机组所允许的考核基础值,只对超出国家标准、规范或约定规定的范围的予以处罚。对违规违约的发电企业处罚方式主要以扣减责任者未上网电量、限期整改为宜,而且,扣减电量应按照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的办法重新分配处理;电网经营企业对违约的发电企业可以依法收取违约金,不能对发电企业罚款,更不能把罚款作为其经营性收入来源;由于发电企业机组自身问题,对电网经营企业造成损失或对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此损失由相应发电机组的拥有者承担。
六、发电企业的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必须服从电网经营企业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其调度命令。对于违反调度命令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电网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调度计划和对每一个并网发电厂实施调度。在同一电网中的不同发电企业的同类型机组的利用小时,目前要基本保持在同等的水平,保证各方合法利益。要明确由于社会用电量增加而对发电计划调整的规则,提高透明度。同时,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要按照“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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