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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

  2003-09-15 15:46: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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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3月17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力[2003]272号文印发了《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要求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提出,以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组成中国葛洲坝集团。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集团公司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集团公司主要成员单位包括18个全资企业和4个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9.6亿元,具体由财政部另行核定。
    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从事水利和水电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
    2、从事电力、交通、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场等方面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业务。
    3、从事机电设备、工程机械、金属结构压力容器等制造、安装、销售及租赁业务。
    4、从事电力等项目的开发、投资、经营和管理。
    5、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7、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办理。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提出,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承担有限责任。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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