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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反窃电立法的思考

  2003-04-08 11:44:07    来源:供电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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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长期以来,我省窃电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在农网改造工程结束后,窃电现象日趋增多,且方法隐蔽,技术手段高,给供电企业查处窃电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据统计,我省每年被窃电量高达2.2亿千瓦时,超过了海南州电力局全年的售电量。
    我省查处盗窃电能的工作,长期以来从未间断过。但是,随着我省农村电网的改造和建设,电网覆盖面扩大,窃电这一违法现象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用电和破坏了电力市场经济秩序。为此,自2002年11月8日开始在全省开展了打击盗割、破坏电力设施、严重窃电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到2003年2月中旬,在短短的2个半月时间里,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已破获盗割、破坏电力设施和严重窃电案件34起。其中:西宁市破获4起;海东地区破获2起;黄南州破获2起;海西州破获26起,刑事拘留17人;逮捕犯罪嫌疑人3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省盗割、破坏电力设施和严重窃电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的势头。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我省的反窃电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反窃电立法的必要性

    反窃电是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在现代社会,电能已成为促进全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能源资源,是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动力和照明的主要能源。对于企业来说,电能的使用费用在其成本中占一定的比重。因此,一些不法企业就通过窃电这种非法手段来降低其生产成本,不正当地挤占守法经营者本应有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提高其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在同行中引起不正当的竞争。对于一些居民来讲,为降低其用电支出,也大肆窃电,这即严重损害了合法用户的用电权益,又严重扰乱了电力市场的秩序。
    反窃电是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的需要。自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GDP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发展势头良好。要保持这种良好的势头,就我省的省情来说,能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投资,已成为保持我省GDP两位数增长的重要因素。而吸引更多的投资又取决于投资环境的好坏。窃电现象严重,市场不正当竞争加剧,而又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会使不法商人越发的无所顾忌,同时也会使正当投资者望而却步。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严重破坏了我省的投资环境,从长远看也会给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造成障碍。因此,加大反窃电工作力度对于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反窃电是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不受侵犯的需要。据统计我省近年来,每年失窃电量达2.2亿千瓦时,按平均售电单价277.76元/千千瓦时计算,经济损失每年高达6205万元,其中:增值税889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9万元。
    反窃电是维护国家法制权威的需要。在反窃电工作中,个别单位和个人态度蛮横,公然抗拒用电检查人员依据《电力法》对其进行的检查,围攻、殴打、漫骂用电检查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粗线条规定,使这些违法行为没有能够受到应有的处罚。
反窃电工作滞后影响电网建设和改造。目前,我省进行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银行贷款,而每年丢失电量给电力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227万元(不含税)之多,造成企业还贷能力下降,发展能力降低。
    反窃电是确保我省工农牧业生产用电的需要。目前,我省乃至西北电网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缺电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的窃电现象给电网调度、平衡全省工农牧业生产用电带来了严重影响。任其漫延,必然会影响我省工农牧业的发展和全省GDP的增长速度。

                        反窃电立法的可行性

    法理基础:电能是一种商品,但又有其特殊性,即公益事业的特性。具体表现为:一是电能这种商品的使用涉及千家万户,与社会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二是电能这一商品由于具有使用范围广泛和涉及国计民生等特点,是目前由国家物价部门控制价格的十几种商品之一,犹如自来水、粮食等商品一样。而电力事业的公益性也使电能产生了与一般商品不同的特性。目前,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对公益性的或者关乎国计民生的商品立法,已不在少数,例如:食品卫生法、水法、药品管理法、铁路运输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商标法、水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等。
    有人说:电能既然是商品,不能给一种商品立法。这是一种曲解立法的说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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