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废止过高的电费滞纳金制度
2003-06-09 11:44: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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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3年,笔者审理过10多件因拖欠电费产生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发现依据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计算出来的电费滞纳金过高,甚至远远超过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以致判决执行起来非常难。
依据原电业部1996年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而央行颁布的现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为欠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下面试举例比较:假如某企业欠电费1万元,欠贷款1万元,5年下来,电费滞纳金与贷款罚息情况分别是:5年的电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10000元×365天×5年×0.003=54750元,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逾期5年的罚息计算公式为:10000元×365天×5年×0.00021=3832.50元。5年同期电费滞纳金是5年同期贷款罚息的14.29倍。
现实中,欠电费的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涉及社会稳定因素,经方方面面协调,供电部门往往被迫供电,而在供电部门的财务账上,摆的是巨额的应收电费账款。之所以造成这一现象,制度上的瑕疵是重要原因之一。
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这个条款实际上把罚则授权给供电部门自己制定。供电部门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制定的“规则”,就难免偏颇,出现电费滞纳金是央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的10多倍,便成为情理中的事。笔者认为,央行作为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运行的部门,其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更为科学和权威。
对此,笔者建议废止过高的电费滞纳金制度,由立法部门修正相应条款。现阶段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个案例,将电费滞纳金参照央行规定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计算,以便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效仿。
依据原电业部1996年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而央行颁布的现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为欠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下面试举例比较:假如某企业欠电费1万元,欠贷款1万元,5年下来,电费滞纳金与贷款罚息情况分别是:5年的电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10000元×365天×5年×0.003=54750元,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逾期5年的罚息计算公式为:10000元×365天×5年×0.00021=3832.50元。5年同期电费滞纳金是5年同期贷款罚息的14.29倍。
现实中,欠电费的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涉及社会稳定因素,经方方面面协调,供电部门往往被迫供电,而在供电部门的财务账上,摆的是巨额的应收电费账款。之所以造成这一现象,制度上的瑕疵是重要原因之一。
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这个条款实际上把罚则授权给供电部门自己制定。供电部门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制定的“规则”,就难免偏颇,出现电费滞纳金是央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的10多倍,便成为情理中的事。笔者认为,央行作为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运行的部门,其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更为科学和权威。
对此,笔者建议废止过高的电费滞纳金制度,由立法部门修正相应条款。现阶段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个案例,将电费滞纳金参照央行规定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计算,以便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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