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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有关管理办法印发

  2003-06-24 11:02: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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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国家电网公司根据近年来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原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文件重新进行了修订。5月19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第八条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加强概预算管理,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制定各电压等级农网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设计方案,统一标准,缩短设计周期。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直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全权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不断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计划,并按投资计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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