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12-04 16:47: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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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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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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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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